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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吴堡县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吴政办发〔2025〕19号
[ 名 称 ]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堡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考核及负责人薪酬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堡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考核及负责人薪酬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4-28
来源: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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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吴堡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考核及负责人薪酬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吴政办发〔2025〕19号

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驻吴各有关单位:

《吴堡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吴堡县县属国有企业考核办法》《吴堡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待遇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7日


吴堡县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依法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规范我县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有效规避投资风险,提高国有企业资本效率,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监督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是指县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二章 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机构

吴堡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我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我县国有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承担我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纪委监委、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县属国有企业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企业人员管理

为了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分级分类,管少管好”的要求,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县属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的任免由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由县委组织部代县委审批后任命。

县属国有企业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会计师等的任免由县国资委研究决定。

县属国有企业下属子(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会计师等的任免由县国资委研究决定。

派往参股企业的管理人员任免由县国资委研究决定。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干部到县属国有企业任职的,由县委常委会研究后,由国资委任命;其他人员到县属国有企业任职的由县国资委研究决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县国资办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

根据县属国有企业规模、业务特点、经济效益、资产状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档管理,所监管企业的机构设置、工作岗位和企业领导人员职数经县人社局研究讨论后报县政府批准。

县属国有企业人员职数以现有人数为基数,由县人社局核定后,报县政府批准;人员职数核定后,企业根据岗位设置和业务发展需要,需招聘员工的,提出用工计划,经县国资办审核并报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招聘。临时性、辅助性等岗位员工可采用劳务派遣方式进行劳务用工。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一般不得在县属国有企业兼职。

第四章 企业人员薪酬管理

县国资办应建立规范的职工薪酬管理制度,对县属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有效激励。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对县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三)坚持统筹兼顾。建立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坚持规范秩序。强化政府监管,加强企业自律,完善县属国有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县国资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县国资办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县国资办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县属国有企业购建房屋和购置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县国资办审核,报县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县属国有企业购置公务用车,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县国资办审核,报县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县属国有企业购建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下企业自行采购;购建固定资产10万~30万元企业自行采购,报县国资办备案;购建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根据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动态调整)经县国资办审批后参照《采购法》实施。

县属国有企业实施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工程项目建设,按照《吴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吴堡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县属国有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当遵循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不得私自处置。10万元以下企业自行实施;处置固定资产10万~30万元报县国资办备案;处置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经县国资办审核后报县国资委批准。

县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县国资办审核,报县国资委批准后,采用竞价、招标等方式公开出租。

县国资办依法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实行上缴,上缴的资金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对外担保制度,规范对外担保的操作程序,签订规范的合同文本。

县属国有企业担保实行审批制度,由县国资办审核后报县国资委审批。

第六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的事项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记录存档。

县属国有企业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主管部门向县国资办提出申请,由县国资办审核后报县国资委批准:

(一)县属国有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进行重大投资,转让重大资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

(二)涉及县属国有企业股权转让;

(三)向本系统以外的县属国有企业出借资金的;

(四)县属国有企业单笔3万元(含3万元)、年累计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捐赠和赞助;

(五)企业年度融资规模及为其他县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

(六)单笔100万元以上企业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的;

(七)其他重大事项。

县属国有企业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国资办审核同意:

(一)县属国有企业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三)县属国有企业具体融资事项;

(四)县属国有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

(五)其他重大事项。

县属国有企业报县国资办备案的事项:

1.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2.企业在本县以外的金融机构存款的;

3.企业采用会计政策、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的;

4.县属国有企业副职薪酬分配方案;

5.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亲属子女在本企业就业或岗位、职务变动情况;

6.县属国有企业、干部职工获得市级以上荣誉情况;

7.县属国有企业涉诉案件及中层副职以上人员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违法事件;

8.其他需要报备的事项。

第七章 企业财务审计管理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管理关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县属国有企业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需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接受年度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报县国资办备案。

每年年初需向县政府报告上一年度经营管理情况、财务负债情况及人员管理情况等。

第八章 企业绩效考核管理

县国资办应加强县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的执行。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强对县属国有企业的考核,明确经营责任,设定考核指标,通过下达经营目标、签订责任书、实施考核奖惩等方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结果需向县政府报告。

县国资办应当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九章 法律责任

县国资办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县属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县属国有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县属国有企业中工会组织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吴堡县县属国有企业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引导监管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为县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考核由县国资办牵头,会同政府办、发改、人社、工贸、审计等相关部门,联合考核。

第四条 企业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按照企业所处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的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第二章 分类考核

第五条 县政府根据县属企业的规模、职能等,将企业界定为竞争类和公共服务类两类企业。

第六条 按照企业的功能、定位,对不同功能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根据不同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和管理短板等,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合理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增强国资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 竞争类企业的考核:

(一)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产经营效益,提升价值创造水平。

(二)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兼顾社会效益。

第八条 公共服务类企业的考核:

(一)以保障民生、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重点考核企业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运营效率和保障能力,引导企业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提供优质、满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二)引入市场机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以县政府下达各企业的目标任务为企业年度考核主要指标,进行分类对标考核。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专项任务)、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利润、股权收益)上缴、公共产品与服务质量、营业收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二)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和重大经营事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包括管理指标和控制指标。

1.管理指标包括:重大事项报告、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情况、内部管理及绩效考核制度体系建设、履行社会职责、招投标及采购情况、其他任务。

2.控制指标包括:人员控制、薪酬控制。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目标任务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企业按照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经营状况,提出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县国资办。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县国资办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按照“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报县政府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 县国资办对年度经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目标任务下达后,企业每半年必须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上报县国资办。

(二)贯彻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应当在报告相关部门的同时向县国资办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2月底之前,企业依据经财务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一年度经营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县国资办。

(二)县国资办依据企业上报的财务决算数据和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考核,形成企业年度经营考核与奖惩意见。对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县国资办可根据情况委托社会审计或组织专项稽核检查。

(三)县国资办向企业通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企业对考核与奖惩意见如有异议,应及时向县国资办反馈。

(四)县国资办将企业考核结果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四条 县政府根据年度经营目标任务考核结果对企业实施奖惩,并将经营目标任务考核结果作为任免企业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任务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级别。A级:100分以上(不含100分),给予奖励;B级:90~100分,不奖不罚;C级:90分以下(不含90分),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C级,存在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规经营和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业务管理指导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帮助企业分析、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 企业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虚报、瞒报财务数据的,由考核组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的核定薪酬;情节严重的,建议纪委监委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及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或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考核组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建议纪委监委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企业在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等情况,县国资办可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目标任务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各县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下属企业年度考核办法,并严格按照考核办法实施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办法》及考核结果须报县国资办审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县国资办全程指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适用本办法的县属国有企业名单

      2.县属国有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任务考核指标计分与奖惩办法


附件1

适用本办法的县属国有企业名单

1.吴堡县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2.吴堡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3.吴堡县千年石城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吴堡县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2

县属国有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任务考核指标计分与奖惩办法

一、考核指标计分

企业年度考核按百分制进行考核,分为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其中基本指标权重占60%,分类指标权重占40%。

年度考核得分=基本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得分+分类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得分+奖励分-考核扣分。

(一)基本指标完成情况考核计分(基本分60分)

1.竞争类企业基本指标

(1)利润总额(专项任务)(基本分30分)

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50%。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低为零分。

(2)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利润、股权收益)上缴(基本分15分)

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50%。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低为零分。

(3)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基本分15分)

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50%。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低为零分。

2.公共服务类企业基本指标

(1)公共产品与服务质量(基本分30分)

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50%;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低为零分。

(2)营业收入(基本分15分)

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50%。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低为零分。

(3)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基本分15分)

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50%。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低为零分。

(二)分类指标完成情况考核计分(基本分40分)

1.管理指标

(1)重大事项报告(基本分5分)

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得基本分;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一次,扣2分,最低为零分。

(2)深化企业改革,积极推进企业改革各项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每年召开董事会、职代会各2次以上。(基本分5分)

积极推进企业改革各项工作,按时完成县政府下达的企业改革任务,按规定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职责,得基本分。未完成改革任务和未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职责,每未完成一项,扣1分,最低为零分。

(3)强化企业基础管理,建立切实有效的企业管理及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基本分5分)

企业基础管理制度及企业内部考核体系健全、落实有效,得基本分。管理缺位,制度及内部考核体系不健全、落实不到位,每缺一项次扣1分,最低为零分。

(4)积极履行社会职责,年终须向县国资办报送履行社会职责的专项报告。(基本分3分)

尽职履责,按时报送履行社会职责报告,得基本分。未履行社会职责,扣1分;未按规定报送履行社会职责报告,扣1分,最低为零分。

(5)按照规定履行招投标及采购程序。(基本分5分)

按规定履行招投标及采购程序,得基本分;未按规定履行招投标及采购程序一项,扣1分,最低为零分。

(6)完成县国资办、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基本分2分)

全面完成县国资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得基本分。每未完成一项,扣1分,最低为零分。

2.控制指标

(1)人员控制(基本分5分)

人员控制在目标值,得基本分;人员控制在目标值以内,每低于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50%;人员控制超过目标值,每超过目标值3%,扣1分,最低为零分。

(2)薪酬控制(基本分10分)

工资总额控制在目标值,得基本分;工资总额低于目标值,每低于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基本分的50%;工资总额超过目标值,每超过目标值3%,扣1分,最低为零分。

二、奖惩计分

(一)奖励加分

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每一项在综合得分中加5分;获得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表彰,每一项在综合得分中加4分;获得市委、市政府或省厅局表彰,每一项在综合得分中加3分;获得县委、县政府(县级)表彰,每一项在综合评价中加1分;获得县级部门表彰,每一项在综合评价中加0.5分。经国务院或国家部委以及省政府认定为科技创新成果,在综合得分中加5分。表彰以正式文件为依据,同一项目同时受到不同层级表彰的,只能享受最高层次加分。

(二)考核扣分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在综合得分中扣5分;受到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在综合得分中扣4分;受到市委、市政府或者省厅局通报批评,在综合评分中扣3分;受到县委、县政府(县级)通报批评,在综合得分中扣1分;受到县级部门通报批评,在综合得分中扣0.5分。

2.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等,视情节在综合得分中扣2~5分。

3.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决策失误、严重违规违纪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情节严重的直接确定为C级。

三、考核结果分级及考核兑现

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薪酬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挂钩。根据企业年度经营考核综合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A、B、C三个级别。

(一)考核分值在100分以上(不含100分)为A级。以当年核定绩效薪酬为基数,根据考核超分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10%~50%绩效薪酬。具体为:

1.考核分值在100~105分之间(不含100分),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酬的10%;

2.考核分值在105~110分之间(不含105分),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酬的20%;

3.考核分值在110~115分之间(不含110分),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酬的30%;

4.考核分值在115~120分之间(不含120分),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酬的40%;

5.考核分值在120分以上(不含120分),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酬的50%。

(二)考核分值在90~100分为B级,不奖不罚,按核定标准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

(三)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下(不含90分)为C级。企业不得发放绩效薪酬。以核定年基本薪酬为基数,并根据考核扣分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薪酬的5%-25%。具体为:

1.考核分值在85~90分之间(不含90分),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薪酬的5%;

2.考核分值在80~85分之间(不含85分),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薪酬的10%;

3.考核分值在75~80分之间(不含80分),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薪酬的15%;

4.考核分值在65~75分之间(不含75分),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薪酬的20%;

5.考核分值在65分以下(不含65分),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薪酬的25%。

(四)企业非法人正职(书记、总经理)年度考核奖惩,以本人当年核定绩效薪酬为基数,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奖惩比例的90%奖惩;其他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奖惩,以本人当年核定绩效薪酬为基数,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奖惩比例的60%-80%奖惩。一般员工的年度考核奖惩由企业制定具体考核办法,经考核后由企业进行奖惩。

吴堡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待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县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国资发〔2022〕71号)要求,结合我县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县国资办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包括县委、县政府及县委组织部等任命的企业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以及纪委书记、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工会主席等其他副职负责人。

具备市场化运行条件,具有一定良好经济效益的县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有效激励。以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健全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县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三)坚持统筹兼顾。形成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坚持规范秩序。强化政府监管,加强企业自律,完善县属国有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按照本办法实施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实施企业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三)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健全,能及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基本社会统筹费用。

第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考核奖励三部分构成。其中年度考核奖励依据《吴堡县县属国有企业考核办法(试行)》的考核结果执行。企业负责人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基本年薪

第六条 基本年薪是指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以上年度榆林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然后根据企业类型分类进行确定,其中:竞争类企业为1.5倍,公共服务类企业为1.3倍。

第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由县国资办依照本办法核定后执行。当年度企业基本年薪未确定前,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上年度基本年薪预发,基本年薪核定后,由企业根据核定结果调整清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正职)基本年薪的分配系数为1,非法人正职的分配系数不超过0.95,副职负责人的分配系数平均不超过0.8。

下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分配系数平均不超过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的0.9。其他负责人以本公司主要负责人分配系数为基数,参照集团公司分配系数进行分配。其他企业以上一级企业为基数,按照层级分配系数进行分配。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以实际岗位任职时间为准,按月支付。

第三章 绩效年薪

第十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县属国有企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县属国有企业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由县国资办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年度考核评价为C级的(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下),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由企业根据县国资办核定的。薪酬总额按月兑现。

当年企业绩效年薪未确定前,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按上年度基本年薪的1倍,平均分摊到月预发。年度考核确定后,由企业根据县国资办核定的薪酬总额调整清算,多退少补。

第四章 福利保障

第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和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负责人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

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水平的3倍。

第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和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榆林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一)企业负责人除享受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外,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二)企业负责人按标准领取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有关津补贴收入,要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十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依据企业相关规定,领取奖金或津补贴等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五章 职业经理人薪酬

第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县属国有企业的控股股东应对其职业经理人相关工作制度审核把关,特别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把关。

第二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包括选聘、签订完备的书面劳动合同、业绩考核、薪酬水平、退出机制等。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薪酬管理委员会建设,依法依规对聘用的职业经理人加强业绩考核,建立与考核结果紧密挂钩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中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由企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县国资委同意,下属国有企业子公司职业经理人薪酬待遇报县国资办同意。

第六章 特别奖励

第二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年度考核中,在经营业绩、科技创新、品牌建设以及企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经县政府同意予以特别奖励。

第二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特别奖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特别奖励中物质奖励金额不超过榆林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精神奖励以授予奖牌或荣誉称号为主。

第二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对标国内、国际同行业先进企业和先进水平,在企业规模、经济效益、科技创新、经营机制等方面实现赶超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特别奖励。对标考核特别奖励纳入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按照县国资办核定的薪酬总额支付,企业不得在薪酬总额以外向企业负责人支付其他任何货币性收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除外)。

县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以及所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支付和福利保障、津补贴等发放情况,须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建立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对年度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及年度考核为C级,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并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监管企业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企业于每年1月31日、7月31日前,将每半年薪酬发放情况汇总上报县国资办。

第三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同时在任职和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三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年度奖励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第三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因岗位调整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待遇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的80%进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年度奖励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及各种津补贴。

第三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实行台账管理,其薪酬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收入,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材料应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费用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三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下属子公司负责人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可参照县级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县属国有企业要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偿保险等纳入公司业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依照职责权限,充分发挥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八条 县国资办对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一)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

(二)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因违规违纪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规范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薪酬管理,对所投资企业薪酬管理办法和薪酬分配总额进行核准,并报县国资办进行核准。

第四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参股的国有及非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等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由派出机构参照本办法,加强和改进薪酬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吴堡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吴堡县县属国有企业一般员工薪酬核定标准

      3.适用本办法的县属国有企业名单


附件1

吴堡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吴堡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薪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一、基本年薪

(一)基本年薪确定

1.竞争类企业: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上年度榆林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企业负责人分配系数

2.公共服务类企业: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上年度榆林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3倍×企业负责人分配系数

(二)企业负责人分配系数

县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正职)基本年薪的分配系数为1,非法人正职的分配系数不超过0.95,副职负责人的分配系数平均不超过0.8。

下属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分配系数平均不超过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的0.9。其他负责人以本公司主要负责人分配系数为基数,参照集团公司分配系数进行分配。其他企业以上一级企业为基数,按照层级分配系数进行分配。

(三)基本年薪支付

当年企业基本年薪未确定前,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上年度基本年薪预发。基本年薪核定后,由企业根据核定结果调整清算,多退少补。

二、绩效年薪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一)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县属国有企业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由县国资办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在0~1.5之间确定。考核结果为A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在1.3~1.5之间;考核结果为B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在0.8~1.2(含0.8、1.2)之间;考核结果为C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0。

(二)绩效年薪支付

当年企业绩效年薪未确定前,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按上年度基本年薪的1倍,平均分摊到月预发。年度综合考核确定后,由企业根据县国资办核定的薪酬总额调整清算,多退少补。


附件2

吴堡县县属国有企业一般员工薪酬核定标准

吴堡县县属国有企业一般员工平均年度薪酬标准:公共服务类企业按照上年度榆林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榆林市统计局每年发布)的0.8倍进行核定;竞争类企业按照上年度榆林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倍进行核定。企业内部岗位薪酬分配由企业自行确定,报县国资办备案。


附件3

适用本办法的县属国有企业名单

1.吴堡县城市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2.吴堡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3.吴堡县千年石城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吴堡县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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