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90160921141/2024-00805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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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吴堡县政府办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吴政办发〔2024〕75号 |
[ 名 称 ] |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堡县高效旱作节水农业工程建后管护制度(试行)》的通知 |
吴规〔2024〕002—政府办002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吴堡县高效旱作节水农业工程建后管护制度(试行)》的通知
吴政办发〔2024〕75号
各镇人民政府、宋家川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吴堡县高效旱作节水农业工程建后管护制度(试行)》已经县政府2024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7日
吴堡县高效旱作节水农业工程建后管护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高效旱作节水农业工程建后管护工作,根据《榆林市高效旱作节水农业工程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吴堡县高效旱作节水农业五年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高效旱作节水农业(以下简称“节水农业”)工程的建后管护。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高效旱作节水农业建后管护,是指对漫灌改滴灌、智能水肥一体化、山旱地“四位一体”集雨补灌和软体集雨窖补灌等工程建成后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
第四条 按照“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体”和“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行建后管护,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
第二章 项目资产移交
第五条 节水农业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要与受益或使用主体签订承诺书、建后管护责任书等。施工单位调试、自检运行正常后,需对项目受益主体进行工程管护指导培训,确保受益主体后续可以正常使用。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15个工作日内与工程所在行政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资产移交协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资产统一纳入“陕农经”管理平台。
第三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为节水农业工程建后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后管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每年12月底前将管护工作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
第七条 工程所在镇(街道)对节水农业工程建后管护负监管责任,及时协调解决本辖区内管护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好建后管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 工程所在行政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落实工程建后管护的相关工作,明确管护主体、管护人员及职责,建立工程管护档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可探索委托代理、第三方购买服务等管护新模式。
第九条 受益或使用主体在使用节水农业工程的过程中,必须接受镇(街道)、行政村和群众的监督,不得损坏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功能,并对工程日常运行进行检查、维修和养护。
第十条 管护主体应认真开展节水农业工程管护工作,保证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与运行管护无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对破坏农田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管护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管护内容:主要包括水源、首部枢纽、蓄水池窖、输配水管网、输配电设施及配套设施、项目标识牌等。
第十二条 管护方式:采取定期巡查、分类管护的方式进行。在质保期内的损坏由项目主管单位协调中标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和维修;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主体责令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因自然灾害损毁的,管护主体应及时记录损毁情况并上报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无误后报镇(街道)进行处理。
第五章 管护资金
第十三条 管护资金来源:
(一)按照不超财政投资总额的1%,从旱作节水农业建设项目资金中进行提取安排;
(二)从集体经济收益中安排或在工程运行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
(三)社会捐赠等其他途径;
(四)鼓励各镇(街道)积极争取各类资金,建立节水农业工程建后管护基金。
第十四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工程日常维修和管护人员报酬,不得用于工程日常运行开支、购置车辆、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在职工作人员工资补贴等开支;财政资金部分只能用于自然灾害损毁的工程维修、设备更换。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质保期内不得申请管护资金。
第十五条 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张榜公示,自觉接受审计和群众监督。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街道)要定期对工程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管护责任落实、管护制度建设情况、管护资金使用情况及管护效果等,管护过程中发现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工程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主体的责任。
第十七条 镇村两级要加强宣传建后管护的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灌溉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节水农业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旱作节水农业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高效节水农业发展列入各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三农”综合考核中,作为评价党政领导班子政绩和安排下一年度项目和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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