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290160921141/2025-00129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 发布机构 ] | 吴堡县政府办 | [ 发文日期 ]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吴政办发〔2025〕68号 |
| [ 名 称 ] |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堡县村(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吴规〔2025〕001—政府办001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吴堡县村(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吴政办发〔2025〕68号
各镇人民政府、宋家川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工作部门:
《吴堡县村(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1日
吴堡县村(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以下简称村财),规范村财会计核算和“小微权力”运行,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3〕1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
第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村(居)民委员会委托代理记账既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代理服务机构),即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也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采取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需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代理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中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代理服务范围等事项。
第五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核算年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是村财财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及报账员按规定程序审批财权和事权范围内支出,对会计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 代理服务机构主要负责村财财务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代理服务机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项目有关要求,及时对各村报账员提供的原始凭证审查与复核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报表及编报说明;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反馈财务活动和核算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报账员由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主要负责收集、整理所有收支原始凭证,确保凭证真实、要素齐全。按规定时限报送报账资料,配合审核。
第九条 财务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变动时,必须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编制交接清单,明确交接内容、责任划分及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条 现金及银行存款以村为单位建立日记账,每月月初对上月余额进行账实核对,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核对过程,核对结果需签字确认,确保账账、账实、账证相符。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单价或批量在1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资产,参照《吴堡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进行管理。配置范围包括: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存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参照《吴堡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2023年版)》执行。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使用卡片式管理,每一项固定资产均需建立卡片,详细记录资产名称、规格、购置时间、价值(如无法确定价值,采取1元记账法)、使用人、保管人等信息;村(居)民委员会每半年对固定资产进行1次清点确认,保证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如有损毁、报废,需要及时上报镇(街道)相关部门备案,确保固定资产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村财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村财依法取得的收入应在3个工作日内缴入代管资金专户,严禁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村财收入,严禁公款私存和设立“小金库”等行为。
第十五条 捐赠收入应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专款专用,每季度向捐赠者反馈资金、物资使用进度,事项终结后15日内反馈完整使用情况;捐赠资金、物资使用情况需纳入村(居)务公开范围、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坚持“量入为出、节俭高效”原则,严格财务审批程序。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居)党支部会提议、村(居)“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村(居)民委员会财务收支由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村(居)务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联审联签,“一肩挑”的村应当同时由1名村“两委”其他成员参与联审联签。
第十七条 严禁公款接待、公款送礼、违规发放津补贴及各类补助;严禁村与村之间、村与其他单位公款宴请;严禁公款旅游或以学习培训、参观考察等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将不合规支出变通为其他合规科目列支。
第十八条 村级运转经费支出管理。村级运转经费支出包括日常办公用品、水电取暖、宣传资料、报刊征订、差旅及开展有关工作等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要的基本开支,用于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民生问题,用于培训和教育管理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干部,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党内关怀慰问、党员外出学习考察等。
差旅费报销遵循“先批后支,据实报销,厉行节约” 原则,报销标准参照吴堡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县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吴政财发〔2016〕93号)文件执行,差旅报销需附出差审批单、行程单、合规的住宿及交通票据。
第十九条 劳务用工管理。村级劳务用工,是指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庄清洁、基础设施维护、应急处置等事项上的临时用工。遵循“按需用工、公开透明”原则,用工前需在村(居)务公开栏、村(居)务群公示用工需求、岗位需求、薪酬标准,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劳务报酬标准根据用工事项核定,优先安排本村集体经济成员和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单人单项用工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可用税务票据或县农业农村局印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往来票据(备注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超过限额标准的须开具税务票据,票据后均需附工资表和记工明细表。
劳务费原则上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转账发放,杜绝现金支付及代领代付;严禁将大额支出拆分多次列支;严禁村干部违规领取劳务费,不得将招待费等不合规支出变通为劳务费列支。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管理。
(一)预算编制。项目资金规模除中央、省、市另行规定外,原则上不得超过50万元。5万元以上项目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预算书,5万元以下零星项目由村(居)委结合市场价格编制简易预算,经村(居)监委审核。
(二)分级招标。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分级。5万元以下项目可自行组织实施或简易发包;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项目由村自行组织,邀请3家及以上符合相应资质且信誉良好的企业,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合理确定承包方;50万元以上项目,进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村(居)两委、村(居)监委成员及近亲属不得参与本村(居)项目投标与承包。镇政府(街道办)应对项目招投标指导监督,指派专人参与开标、评标过程,监督结果需签字确认并存档。
(三)合同签订。确定施工单位后签订规范合同,明确项目质量、工期、价款、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经镇(街道)相关部门审核后,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日后备案。
(四)变更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因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需调整预算的,经村(居)两委商议,村(居)监委确认,重大变更需提交村(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镇(街道)备案后实施。
(五)质量安全管理。由村(居)委班子成员、党员及村(居)民代表组成项目监督小组,负责日常施工监督,记录工程进度、质量与安全情况。
(六)验收流程。项目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村(居)两委牵头联合镇政府(街道办)及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开展现场核查与资料审核,验收合格项目各方签署验收报告,不合格项目需限期整改后复验。
(七)项目审计。结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项目竣工完成后,由村(居)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作为支付的依据。
(八)资金支付。资金支付时,需附税务票据、招投标书、会议记录复印件、施工影像(施工前、中、后能反应施工过程的相关图片或视频)、施工合同、验收单、预决算书、变更签证单、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九)账目管理。严格将建设项目支出与其他支出分账核算。会计员应建立专门的建设项目支出台账,详细记录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实际支出金额、资金来源、支出时间等信息,并定期进行核对和整理。
第七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上级专项拨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前由村(居)委会制定方案,重大事项应经“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事项终结时,应及时办理结算,资金使用情况应及时向群众公开。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结余按照存量资金管理办法施行,特殊情况未实施的原渠道退回。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村财财务资料实行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双重管理。定期收集整理财务、会计、惠农补贴等资料,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装订成册,立卷归档,由专人专柜保管。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移交、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有关单位需查阅、借阅、复印档案资料的,须由单位出具证明,注明查阅内容,履行查(借)阅手续。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健全民主监督制度,重大财务事项须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的工作程序进行。村财财务收支接受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财务监督职责,成员中应有具备财会知识的人员;其成员及近亲属(以换届选举文件要求为准)不得担任或兼任报账员;可在履行民主程序后委托财会专业机构对账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公开栏、村务群、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村财财务情况,每季度至少公开1次;公开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收支明细表、重大支出备案情况等,重大事项(如项目招标、资产处置等)需即时公开,保证所公开事项的内容完整全面、准确详实,并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镇(街道)责令整改,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职能部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按程序移交县纪委监委。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金额“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中央、省、市对村财财务管理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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