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9748600006X/2024-0006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吴堡县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5-2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 名 称 ] 吴堡县应急管理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吴堡县应急管理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时间:2024-05-24
来源:吴堡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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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 吴堡县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已制定应急预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期限内对预案进行评审。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吴堡县应急管理局 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吴堡县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且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已主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吴堡县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虽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主动采取相应招聘措施等予以纠正的,减轻危害后果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2 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吴堡县应急管理局 检测检验评价机构主动予以纠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的。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吴堡县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配合检查,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予以纠正,经复查符合要求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3.以法定最低限处罚。
2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吴堡县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主动予以纠正的,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限期支付员工工资和培训费用的。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对当事人给予教育;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3.以法定最低限处罚。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 吴堡县应急管理局 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性,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企业主动消除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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