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90160921141/2025-00089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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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吴堡县政府办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吴堡县人民政府关于吴堡县应急物资储备库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
吴堡县应急物资储备库项目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
为了保障全县抢险救灾物资的及时供应,加快吴堡县应急物资储备库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立即实施该项目,依法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现将房屋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
(一)房屋征收主体
吴堡县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
吴堡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拆除等具体工作。
二、征收范围
北至应急管理局,南至旧卫健局,东至应急管理局入口通道,西至食品公司家属楼西巷道。
三、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四、签约搬迁期限
(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
(二)搬迁期限
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起30日内,完成搬迁并腾空交回房屋。
五、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
1.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1.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涉及单位的国有土地及建筑物无偿收回。
2.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3.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拒不搬迁的,县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吴堡县应急物资储备库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吴堡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日
附件:
吴堡县应急物资储备库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保障全县抢险救灾物资的及时供应,加快落实吴堡县应急物资储备库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立即实施该项目,依法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结合项目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
(一)房屋征收主体
吴堡县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
吴堡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拆除等具体工作。
二、征收范围
北至应急管理局,南至旧卫健局,东至应急管理局入口通道,西至食品公司家属楼西巷道。
三、签约搬迁期限
搬迁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起30日内,完成搬迁并腾空交回房屋。
四、被征收土地、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不动产权证书其中一证的,按有权属证件对待予以补偿。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权属证件登记为主,如被征收房屋、土地证件登记性质、面积与实际不一致或无相关权属证件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宋家川街道办等进行联合调查确认。
五、补偿方式
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六、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实测为准。
1.正房(砖石结构)采取房、地分别测算的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1050元/㎡予以补偿,建筑面积补偿标准1600元/㎡。
2.二层(单元房)采取房地一体综合测算的办法,补偿标准4050元/㎡。
3.小房采取房、地分别测算的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1050元/㎡予以补偿,建筑面积补偿标准950元/㎡。
4.被征收商业户位于人民路片区,旧卫健局沿街门面房,确认为商业房屋的,采取房地一体综合测算的办法,按照9000元/㎡标准予以补偿。
七、相关事宜
(一)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等行为。本项目自公告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初步登记之后,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突击修建加盖占用土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支付补偿款。被征收人缴清水、电、气、通讯、物业等费用,交回被征收房屋钥匙,涤除抵押权等他项权利,交回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件,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协议约定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拒不搬迁腾房情形。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30日内拒不履行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搬迁腾房义务的,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补偿款进行专户存储,并作出限期搬迁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
(四)涉及租赁情形。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合同,按期腾空房屋;逾期未腾空的,按照前款规定依法强制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有纠纷和异议的,由双方协商或诉讼解决。
(五)土地回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同时,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
(六)涉及单位。涉及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无偿收回。
(七)未尽事宜。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补充方案。
八、本方案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归征收实施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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