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9610800758833575Q/2024-00036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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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关于对吴堡县宋家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
为让公众更多的了解、监督吴堡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现将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针对吴堡县宋家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陕西恒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吴堡县叶家塬沟一条龙砖厂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示。其中吴堡县宋家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被处罚款叁万元整,陕西恒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被处罚款拾贰万伍仟元整,吴堡县叶家塬沟一条龙砖厂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被处罚款贰拾万元整。
附件: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K吴堡环责改〔2024〕1号)
2、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K吴堡环责改〔2024〕2号)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K吴堡环责改〔2024〕3号)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K吴堡环罚〔2024〕1号)
5、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K吴堡环罚〔2024〕2号)
6、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K吴堡环罚〔2024〕3号)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
2024年11月20日
附件1: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K吴堡环责改〔2024〕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吴堡县宋家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684798905U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岔上镇宋家条村
法定代表人:薛喜旺
2024年7月16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执法人员张嘎(27070015112)和高辽(27070015232)对吴堡县宋家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场区西北侧堆存煤粉未入棚存放,未采取密闭储存措施。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16日由执法人员张嘎、高辽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证据(2024年7月16日由执法人员高辽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发现问题);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17日由执法人员张嘎、高辽制作,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2024年7月16日由法定代表人薛喜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密闭储存煤粉。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张嘎、高辽 电话:0912-6521755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一路顺商住楼邮政编码:718299
附件2: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K吴堡环责改〔2024〕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吴堡县叶家塬沟一条龙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829MA705JHB70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岔上镇叶家塬沟村
法定代表人:任润兵
2024年7月22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执法人员张嘎(27070015112)、高辽(27070015232)对吴堡县叶家塬沟一条龙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砖厂部分污染防治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22日由执法人员张嘎、高辽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证据(2024年7月22日由执法人员高辽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发现问题);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22日由执法人员张嘎、高辽制作,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2024年7月22日由法定代表人任润兵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责令你砖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你砖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砖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砖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张嘎、高辽 电话:0912-6521755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一路顺商住楼邮政编码:718299
附件3: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K吴堡环责改〔2024〕3号
当事人:陕西恒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MA708RP49X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人民路三星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高飞飞
2024年7月11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执法人员张嘎(27070015112)、高辽(27070015232)对吴堡县产业园区建筑用砂石料加工转运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由陕西恒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存在环评未批先建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吴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11日由执法人员张嘎、高辽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证据(2024年7月11日由执法人员高辽和张嘎拍摄,证明违法事实);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11日由执法人员张嘎、高辽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2024年7月11日由法定代表人高飞飞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张嘎、高辽电话:0912-6521755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一路顺商住楼邮政编码:718299
附件4: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吴堡环罚〔2024〕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吴堡县宋家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684798905U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岔上镇宋家条村
法定代表人:薛喜旺
2024年7月16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执法人员张嘎(27070015112)和高辽(27070015232)对吴堡县宋家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场区西北侧堆存煤粉未入棚存放,未采取密闭储存措施。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16日由执法人员张嘎、高辽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证据(2024年7月16日由执法人员高辽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发现问题);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17日由执法人员张嘎、高辽制作,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2024年7月16日由法定代表人薛喜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4年7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K吴堡环责改〔2024〕1号),7月24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K吴堡环罚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适用于“未采取密闭设施”的情形,占地面积100㎡以内的处罚幅度为3-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嘎、高辽 电话:0912-6521755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一路顺商住楼邮政编码:718299
附件5: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吴堡环罚〔2024〕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吴堡县叶家塬沟一条龙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829MA705JHB70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岔上镇叶家塬沟村
法定代表人:任润兵
2024年7月22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执法人员张嘎(27070015112)、高辽(27070015232)对吴堡县叶家塬沟一条龙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砖厂部分污染防治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22日由执法人员张嘎、高辽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证据(2024年7月22日由执法人员高辽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发现问题);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22日由执法人员张嘎、高辽制作,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2024年7月22日由法定代表人任润兵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我局于2024年8月1日向你砖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K吴堡环责改〔2024〕2号),8月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K吴堡环罚告〔2024〕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K吴堡环听告〔2024〕1号),告知你砖厂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利。在规定的限期内你砖厂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的,另根据该砖厂现场调查情况,该砖厂违法行为属于“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且“小时烟气流量在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的处罚幅度为20至2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砖厂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砖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嘎、高辽电话:0912-6524757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一路顺商住楼邮政编码:718299
附件6: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吴堡环罚〔2024〕3号
当事人:陕西恒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MA708RP49X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人民路三星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高飞飞
2024年7月11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执法人员张嘎(27070015112)、高辽(27070015232)对吴堡县产业园区建筑用砂石料加工转运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由陕西恒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存在环评未批先建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吴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7月11日由执法人员张嘎、高辽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证据(2024年7月11日由执法人员高辽和张嘎拍摄,证明违法事实);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11日由执法人员张嘎、高辽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2024年7月11日由法定代表人高飞飞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K吴堡环责改〔2024〕3号)、2024年8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K吴堡环罚告〔2024〕3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未建成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5%—3%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按照总投资额的2.5%处以罚款人民币拾贰万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嘎、高辽电话:0912-6524757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一路顺商住楼邮政编码:718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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