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要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权益,现就吴堡县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公示如下:
吴堡县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吴堡县审计局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 |
1 |
预算执行审计 |
行政监督检查 |
吴堡县审计局 |
各业务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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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财务收支审计 |
行政监督检查 |
吴堡县审计局 |
各业务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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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府投资审计 |
行政监督检查 |
吴堡县审计局 |
各业务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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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府基金审计 |
行政监督检查 |
吴堡县审计局 |
各业务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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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
行政监督检查 |
吴堡县审计局 |
各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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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吴堡县审计局 |
各业务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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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有资产资源审计 |
行政监督检查 |
吴堡县审计局 |
各业务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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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堡县审计局 |
各业务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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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吴堡县审计局 |
各业务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第五十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