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公示

  • 发布日期: 2025-06-24 11:01:07
  • 来源: 吴堡县司法局
  • 责任编辑:
  • 【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要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权益,现就吴堡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公示如下:

吴堡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责任机构 责任人员
1 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陕西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第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吴堡县司法局 宋锦宏
2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初审转报 其他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吴堡县司法局 宋锦宏
3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吴堡县司法局 宋锦宏
4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吴堡县司法局 宋锦宏
5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吴堡县司法局 宋锦宏
6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 其他行政职权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 2010年4月8日发布)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吴堡县司法局 宋锦宏
7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2000年第59号令公布,司法部2017年137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吴堡县司法局 宋锦宏
8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2000年第60号令公布,司法部2017年138号令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2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吴堡县司法局 宋锦宏
9 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 行政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2000年第59号令公布,司法部2017年137号令修订)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吴堡县司法局 宋锦宏
10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检查 行政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2000年第60号令公布,司法部2017年138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吴堡县司法局 宋锦宏
11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第七条第三款 奖励的审批权限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吴堡县司法局 宋锦宏
12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奖励 行政奖励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2000年第59号令公布,司法部2017年137号令修订)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吴堡县司法局 宋锦宏
13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奖励 行政奖励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2000年第60号令公布,司法部2017年138号令修订)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吴堡县司法局 宋锦宏
14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行政给付 《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第二十一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发放定额补贴,同时按照调解的案件数量发放适当补贴;兼职人民调解员按照调解的案件数量发放适当补贴。第二十三条人民调解员补贴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费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吴堡县司法局 宋锦宏
15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年度考核初审转报 其他行政职权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送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吴堡县司法局 宋锦宏
16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初审转报 其他行政职权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吴堡县司法局 宋锦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