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公示

  • 发布日期: 2025-06-19 09:17:26
  • 来源: 吴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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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要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权益,现就吴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公示如下:

吴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委 托 的 执 法 主 体 1 : 吴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委托的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委托执法的依据(含事
项依据、可以委托执法
的依据)
受委托的组织 委托周期
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行政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吴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期
2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吴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期
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吴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期
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吴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期
5 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吴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期
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吴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期
7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吴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期
8 城市供水项目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修订版-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吴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期
9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认定核准
行政许可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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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
行政许可 国务院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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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征收
行政征收 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60%至80%的水平,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实行统一租金、租补分离制度的市、县(区),对廉租住房对象可以实行先补后交。租金收入缴入国库,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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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市政设施配套费
行政征收 设区市级 1、《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第五条:“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   2、《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上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属于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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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查封、取缔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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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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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吴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期
16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吴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期
17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吴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期
18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第162号令)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第三十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吴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期
19 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并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吴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期
20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吴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期
21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吴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期
22 权限内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吴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期
23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吴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期
2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吴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期
25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吴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期
26 权限内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吴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期
受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受委托的单位1:吴堡县住房保障中心
序号 委托的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委托执法的依据(含事
项依据、可以委托执法
的依据)
委托的执法主体 委托周期 责任机构 责任人员
1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吴堡县住房保障中心 1年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邢巧瑞
2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吴堡县住房保障中心 1年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邢巧瑞
3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吴堡县住房保障中心 1年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邢巧瑞
4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第162号令)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第三十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吴堡县住房保障中心 1年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邢巧瑞
5 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并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吴堡县住房保障中心 1年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邢巧瑞
6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吴堡县住房保障中心 1年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邢巧瑞
7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吴堡县住房保障中心 1年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邢巧瑞
受委托的单位2:吴堡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序号 委托的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委托执法的依据(含事
项依据、可以委托执法
的依据)
受委托的组织 委托周期 责任机构 责任人员
1 权限内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吴堡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1年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寇贵平
2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吴堡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1年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寇贵平
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吴堡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1年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寇贵平
4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吴堡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1年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寇贵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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