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辛家沟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公示

  • 发布日期: 2025-06-18 10:21:58
  • 来源: 吴堡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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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要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企业权益,现就吴堡县辛家沟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公示如下:

吴堡县辛家沟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责任机构 责任人员
1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李攀
2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以及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李攀
3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李攀
4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罚款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李攀
5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李攀
6 对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标志设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李攀
7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李攀
8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李攀
9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李攀
10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李攀
11 对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或者违反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李攀
12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李攀
13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农村公路护路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李攀
14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李攀
15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李攀
16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综合行政执法队 李攀
17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李攀
18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李攀
19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李攀
20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李攀
21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 李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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