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卫生健康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 发布日期: 2024-06-04 10:54:32
  • 来源: 吴堡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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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吴堡县卫生健康局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落实相关制度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需同时具备以下全部条件:首次发现(发生),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2

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3

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4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5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6

 

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在限期内补办校验手续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四十四条,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发布,2017年2月卫生部令第35号修改)第七十八条、《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7

医疗机构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的行为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在限期内改正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2月卫生部令第84号通过)第四十九条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放射单位未给放射工作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年满十八周岁;2、已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3、首次培训考试合格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处理

 

2

 

对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3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4

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5

对医疗机构未进行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备案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时间内改正的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6

对医疗机构未进行体检目录备案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时间内改正的。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健康体检超出备案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能够提供已体检的佐证材料,未及时取回体检报告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处理

2

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未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吴堡县卫生健康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放射诊疗场所未设置警告标识或警示灯且首次发现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

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处理

2

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首次发现,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陕西省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序号64、65、67违法类型:轻微


3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首次发现,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陕西省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序号64、65、67违法类型:轻微


4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首次发现,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陕西省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序号64、65、67违法类型:轻微


5

消毒产品标签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等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首次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未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陕西省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序号71,违法类型:轻微


6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首次发现,未造成不良后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陕西省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序号371,违法类型:轻微


7

医疗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未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首次发现,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陕西省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序号84、85,违法类型:轻微


8

医疗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未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首次发现,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陕西省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序号84、85,违法类型:轻微


9

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首次发现,立即整改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陕西省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序号38,违法类型:一般

 


 

10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逾期不改,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已积极主动整改、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2018版)》第八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11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行政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首次发生,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已积极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2018版)》第八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2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行政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首次发生,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已积极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2018版)》第八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3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首次发生,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已积极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2018版)》第八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4

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首次发现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执业时间6个月以下,并立即改正,且诊疗活动未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15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处100000元以上220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16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处100000元以上220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17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处10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18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处10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19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处10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20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处100000元以上220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21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22

对未采取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23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24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25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26

对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27

对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28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29

对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30

对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31

对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32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33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34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35

对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36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37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向用人单位提供3种以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38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涉及人数在3人以下的,给予警告,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39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隐瞒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而采用,处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40

对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41

对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间的,处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42

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处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43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44

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处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45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没收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46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47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48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行为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49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整改,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罚款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50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整改,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中规定:四、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51

对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个月内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8号中规定:四、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52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整改,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9号中规定:四、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53

建设单位未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整改,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21号中规定:四、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54

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弄虚作假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22号中规定:四、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55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24号中规定:四、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56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首次发现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二)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的;(三)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57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整改,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9000元以上18000以下罚款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二)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的;(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四)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五)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六)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58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等行为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整改,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9000元以上18000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59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禁忌从事和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附录: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的作业;(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24号中规定:四、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60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罚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附录: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25号中规定:四、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61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整改,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9000元以上18000以下罚款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62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整改,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9000元以下罚款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五)拒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63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整改,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9000元以下罚款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二)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64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整改,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9000元以下罚款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二)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三)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四)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五)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65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整改,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9000元以下罚款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66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首次发现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收经营所得,处经营所得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予以取缔;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经营所得,并处经营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67

对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行为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立即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罚款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二)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三)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四)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68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立即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29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一)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二)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69

对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首次发现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上29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一)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70

对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首次发现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上29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二)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71

对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首次发现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上29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三)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72

对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首次发现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上29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四)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73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首次发现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上29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七)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74

对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开时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首次发现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上29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八)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75

对用人单位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首次发现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上29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九)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76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等行为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罚款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一)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二)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三)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吴堡县卫生健康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未按照规定给受检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首次违法或被举报后能取得当事人谅解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七项)

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处理

2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处罚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逾期不改,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积极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3

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首次发现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时间在1个月以内,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单位:吴堡县卫生健康局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发生或可能发生放射性职业病事故场所、材料和设备的行政强制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及时纠正不会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的行政强制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及时纠正不会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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