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违法经营额较小; 3.立案前企业使用的名称已变更与登记名称一致或者已停止使用;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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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违法经营额较小; 3.立案前提交营业执照申请材料并审核通过或者已停止经营;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登记机关确定罚款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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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及时改正;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违 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 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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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但已取得批准文号且及时改正的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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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 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但已取得批准文号且及时改正的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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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 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但已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且及时改正的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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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 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文号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但实际已取得文号的且及时改正的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 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 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 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 部门作出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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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但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 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 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 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痈 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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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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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销售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但能够说明合法来源及提供者,并及时改正的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 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 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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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现后及时改正的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 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 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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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商品和服务不符合明码标价规定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不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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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等信息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不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4.立案前公示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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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不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4.立案前公示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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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初次违法; 2.不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4.立案前明示相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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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告未依法显著, 清晰表示有关内容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 较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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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立案前改正违法广告内容; 4.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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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 未标明专利号或者 专利种类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专利合法有效,仅未标明专 利号和专利种类; 4.立案前改正违法广告内容; 5.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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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通过大众传媒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立案前停止发布或者已标明 ; 4.没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 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 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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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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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 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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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仅未载明许可证书号; 4.立案前改正违法广告内容; 5.危害后果轻微。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 定发布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 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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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经营者未履行优惠承诺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 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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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有奖销售公布的信息不全面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缺漏的信息不属于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影响兑奖的信息; 3.及时改正。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 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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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现场开奖,未随时 公布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 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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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经营者未按规定建 立有奖销售档案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 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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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必须使用注册商 标的商品未经核准 注册商标在市场销售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初次违法; 2.违法生产销售时间较短; 3.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较少; 4.发现后主动停止生产销售; 5.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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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利用自身办公场所或者通过自营网站或者自媒体宣传; 3.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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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商标印制及出入库未按要求存档备查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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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规定条件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期间未生产不合格的产品或未流入市场,或流入市场数量较少并及时召回; 4.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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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 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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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 “最佳”等用语,但广告是在广告主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 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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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 广告中表明出处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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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 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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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 标注“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 者辨明为广告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 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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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酒类广告出现饮酒的动作,但广 告仅在广告主经营场所发布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 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 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 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 批准文件、 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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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房地产广告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 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但广告仅在广告主经营场所发布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 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 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 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 批准文件、 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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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 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但违法行为被发现时当事人登记设立不满3个月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 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 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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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 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但逾期未超过三个月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 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 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 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 批准文件、 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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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无有效健康证明以及未按规定出示许可证、登记卡等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一)无有效健康证明的;(二)未公示许可证、登记卡、健康证明、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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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个体工商户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及时改正且属首次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 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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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在经营性行为中未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及时改正且属首次被发现的 |
《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 条规定,未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属经营性行为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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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集贸市场入场经营者未对配置和 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及时改正且属首次被发现的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违 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 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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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已向检验机构申请检,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继续使用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首次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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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自建网站和经营场所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 样用于广告宣传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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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包括电子商 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 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 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 链接标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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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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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电子商务经营者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 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三 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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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营业执照等信息发生变更时,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经营者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 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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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经营者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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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未在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 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内容,公布了相关内容,但位置不够醒目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 价 格 法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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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未按照规定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及时改正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十三项、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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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发现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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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发现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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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不影响用药安全有效,且不会对药品使用造成误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 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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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索证索票齐全,不影响追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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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发现危害后果。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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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发现危害后果。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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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发现危害后果。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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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甲类非处方药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发现危害后果。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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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甲类非处方药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发现危害后果。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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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发现危害后果。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八)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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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发现危害后果。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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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化妆品经营者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发现危害后果。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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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发现危害后果。 |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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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市场主体未依照规定办理 变更登记的。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初次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 更登记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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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市场主体未依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初次违法及时办理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 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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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 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 所醒目位置的。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 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由登记机关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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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 3.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 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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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 3.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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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未经强制检定或者经强制 检定不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初次违法; 2.未检定或不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数量少于5台; 3.及时改正。 |
《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 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强制检定或者经强 制检定不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责令改正,处每台(件)三百元以下 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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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从事禁止性行为的。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 3.违法所得少; 4.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后果轻微; 5.及时改正。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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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后果轻微; 4.及时改正。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 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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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后果轻微; 4.及时改正。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 由县 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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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后果轻微; 4.及时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 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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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擅自变更许可信息或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后果轻微; 4.及时改正。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变更许可信息或者 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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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经营者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 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 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 费用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的其他行为的。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 3.违法所得少; 4.及时改正。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 规定的其他行为。 |
||
67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有关事项发生 变化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 3.未办理变更期间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4.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责令改正,处2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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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未在产品、 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委托 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 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标注不全。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初次违法; 2.被委托企业取得该产品生产许可证; 3.及时改正; 4.双方存在真实有效的委托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 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 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
69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 企业未按规定定期提交自 查报告。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初次违法; 2.逾期时间在三个月以内; 3.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 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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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销售。 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2 |
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但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并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无 |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 3.货值金额较小; 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5.按规定开展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 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 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 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 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2 |
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需要取得许可的,已取得相关许可;4.案涉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原料来源合法; 5.货值金额较小; 6.及时改正: 7.危害后果较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 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 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 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 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 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 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 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 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3 |
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 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2.违法经营时间较短; 3.货值金额较小; 4.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 5.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6.按规定开展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 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 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 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 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 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4 |
未经许可生产少量食品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案涉食品货值金额较小; 4.食品原料来源合法; 5.生产的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6.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 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 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5 |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小餐饮以外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减轻 处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经营规模较小; 4.食品原料来源合法; 5.使用的食品原料和加工的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6.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 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 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 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 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 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6 |
发布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的药品、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初次违法; 2.逾期时间较短; 3.广告发布内容与原审查批准内容一 致 ; 4.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 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 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或者广告批 准文号已超过有效期,仍继续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 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
|
7 |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违法销售经营额较小; 3.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 4.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5.有证据表明,当事人不知产品未取得 强制性认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 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8 |
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继续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违法销售经营额较小; 3.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 4.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5.有证据表明,当事人不知产品未取得强制性认证。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自认证证书注销、撤 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 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9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违法经营额较小; 3.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 4.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5.有证据表明,当事人不知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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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初次违法;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3.销售者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4.社会危害性较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 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 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 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 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11 |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初次违法;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3.销售者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和提供者; 4.社会危害性较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 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 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 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 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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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初次违法;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3.销售者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和提供者 ; 4.社会危害性较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 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 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 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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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初次违法;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3.销售者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和提 供 者 ; 4.社会危害性较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 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 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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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销售的产品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初次违法;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 3.销售者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和提供者; 4.社会危害性较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 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 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 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 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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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经营者违反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 2.违法所得少; 3.违法经营额小; 4.积极减轻或消除违法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 为的,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 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 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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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经营者贿赂他人的。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 2.违法所得少; 3.违法经营额小; 4.积极减轻或消除违法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 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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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 2.违法所得少; 3.违法经营额小; 4.积极减轻或消除违法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 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 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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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初次违法; 2.违法经营额小; 3.及时改正; 4.主动减轻或消除广告影响的; 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由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 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 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 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 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 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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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发布的广告具有禁止性内容的。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 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其他媒介发 布; 2.初次违法; 3.违法经营额小; 4.及时改正; 5.主动减轻或消除广告影响的; 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 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 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 或者提供的服务,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 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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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存在禁止性内容的。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 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其他媒介发布; 2.初次违法; 3.违法经营额小; 4.及时改正; 5.主动减轻或消除广告影响的; 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发布药品、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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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 3.违法所得少; 4.及时改正; 5.制造的产品未流入市场或安装修理改造后未交付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 改造、修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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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 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 3.违法所得少; 4.及时改正; 5.未造成严重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 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 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 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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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 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 3.违法所得少; 4.及时改正; 5.未造成严重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 出租、 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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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初次违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 3.及时改正。 4.未造成严重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 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 知义务的,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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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农贸市场摊位、小门店、餐 饮店的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能确定食用农产品来源; 2.及时改正;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4.营业面积小于50平方米; 5.违法所得少; 6.违法经营额小; 7.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销售者违反本 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 由县级以 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 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 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 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 者地址,标注伪造、 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 由县 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 罚。 |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
单位: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机关 |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查封、扣押发布的广告中涉嫌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适用于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宣传单等发布;2.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属于初次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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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查封、扣押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涉嫌未表明出处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广告引证内容真实、准确;2.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属于初次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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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查封、扣押涉嫌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已取得专利权且不存在终止、撤销、无效等情形;2.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且属于初次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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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查封、扣押涉嫌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明“广告”字样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能使公众辨明为广告; 2.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且属于初次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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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查封、扣押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除防止证据损毁以外的; 2.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且属于初次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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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 2.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且属于初次被发现的。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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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2.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且属于初次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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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产品的查封、扣押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产品; 2.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且属于初次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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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除防止证据损毁以外的; 2.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3.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且属于初次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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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查封、扣押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产品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除防止证据损毁以外的; 2.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且属于初次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县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