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 发布日期: 2024-05-24 15:13:38
  • 来源: 吴堡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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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堡县住建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证书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3、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对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者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3、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发布)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3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3、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发布)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3、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1月27日建设部令第148号发布)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5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履行质量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3、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2日建设部令第163号修正)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6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3、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7 对规避招标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3、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8 对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3、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等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3、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10 对招标人不依法确定中标人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3、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1 对建筑业企业或工程监理企业不按规定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3、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对不按规定组建、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3、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13 对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3、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三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违法与投标人进行谈判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3、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5 对招标人未经依法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等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3、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16 对城市道路设计、施工违规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3、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17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揽业务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3、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18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3、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九)超过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19 对未经注册从事工程造价活动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3、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置分支机构不备案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3、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吴堡县住建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 违规收取2套商品房预订款性质费用,且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已主动自行整改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2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 违法行为存续一个月以内,但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第一款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3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三十日内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 违法行为存续一个月以内,但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 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第一款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吴堡县住建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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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堡县住建局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实施机关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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