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龙山文化—后寨子峁遗址的建议
建议标题 | 关于保护龙山文化—后寨子峁遗址的建议 |
建议代表 | 弓宏伟、李强儿 |
承办单位 | 吴堡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 |
协办单位 | 无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办理结果 |
类 别: A类 签发人:宋锦峰 接政府办转来人代会第十九届三次会议所提《关于保护龙山文化—后寨子峁遗址的建议》已收悉,经我局党组(扩大)会研究,现回复如下: 文物遗址的保护有明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要利用“后寨子峁遗址”发展旅游,首先要批准一个大型的基建项目,方可借此报请调查、勘探、发掘,然后根据调查、勘探、发掘情况,确定保护措施。私自开发打造在文物保护法中是不允许的。 再次感谢您对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吴堡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 2024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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