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的提醒告诫书
全县各广告主(经营主体)、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
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提醒告诫如下:
一、互联网广告的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应当展示、标示、告知的信息,依照其规定。
二、禁止发布的广告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二)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三)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三、发布前需经过审查的广告
(一)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报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二)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擅自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四、需要显著标明“广告”的情形
(一)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字样,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字样。
五、确保“一键关闭”功能
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以及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发布开屏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
(二)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
(三)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
(四)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六、广告主发布广告时的注意事项
(一)广告主应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广告档案并及时更新。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三)广告主委托发布互联网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及时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者应注意事项
(一)互联网平台、自媒体和达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广告审查机制,防止虚假广告和违法广告的发布。同时,要真实准确地表述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字样。自媒体、达人通过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发布以上互联网广告的,应当遵守标明“广告”字样的要求。
(二)自媒体和达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应当依据事实推荐产品或服务,不得夸大其词或虚假宣传。同时,要正确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不得利用消费者的信任和依赖进行不当宣传。
(三)互联网平台、自媒体和达人应当与正规合法企业进行广告合作,避免与不良企业合作,防止虚假广告和违法广告的传播。
请全县各广告活动主体加强行业自律,坚决落实行业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从事互联网经营活动。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互联网监测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互联网广告行为。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举报热线: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