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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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韩城法院       更新时间:2019-06-27 13:40

习近平总书记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

2017年1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办《文摘》(第160期)《当前农村涉黑问题新动向值得关注》上作出重要批示:从此件看,当前农村涉黑问题出现一些新情况,请中央政法委牵头有关部门加强研究,摸清底数,找准病灶,拿出方案。要开展一轮新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是农村,城市也要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扫黑除恶要与反腐败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2018年1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再次强调:要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

2019年1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侵蚀党的执政根基。要咬定三年为期目标不放松,分阶段、分领域地完善策略方法、调整主攻方向,保持强大攻势。要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背后“关系网”“保护伞”不放,在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上下真功夫、细功夫,确保取得实效、长效。

一、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文件

2018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3号)。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

2018年2月2日,中央纪委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中纪发〔2018〕2号)。

二、“扫黑除恶”和“打黑除恶”有什么区别

“扫黑除恶”、“打黑除恶”一字之差,意味着在广度、深度、力度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彰显了党中央除恶务尽,坚决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强决心和信心。过去“打黑”打得多,防得少。这次“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三、如何理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思想深刻、内涵丰富、要求具体,为我们开展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是政治性。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发出“扫黑除恶”号召的重大意义,自觉站在政治和全局高度,坚定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心和意志,坚决完成好党和人民交给的重大政治任务。

二是全面性。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虽一字之差,但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自觉开展“大扫除”,像割韭菜一样,一茬接着一茬打,确保扫出朗朗乾坤、清风正气。

三是彻底性。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个“结合起来”和“治本之策”、“关键之举”的深远考量,坚持标本兼治,边扫边治边建,从根本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

四是协同性。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明确由中央政法委牵头的战略意图,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统筹整合各方资源,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形成扫黑除恶的强大合力。

四、如何理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现实意义

经过多年努力,对黑恶势力保持高压态势,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受市场经济负面效应刺激、封建帮派残余思想影响、境外黑社会组织渗透和社会治理能力局限,黑恶势力仍在一些地方、行业、领域滋生蔓延,并呈现新动向。

一是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把持基层政权。有的黑恶势力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党政干部为其“保驾护航”,采取各种手段捞取政治资本;有的利用宗族势力或采取“拳头政治”、“黑金政治”等手段,操纵基层选举,染指基层政权;有的为了牟取不法利益,煽动、制造群体性事件,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严重损害党的执政根基。

二是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有的黑恶势力以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为掩护,从事非法资金募集和运营等活动,通过高利放贷、恶意逃债、虚假诉讼等手段,借助“套路贷”、“现金贷”、“校园贷”等方式,巧取豪夺经济利益,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秩序和经济发展环境。

三是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一些黑恶势力在继续实施砍杀打斗等“硬暴力”的同时,为逃避打击,积极寻求组织形式“合法化”、组织头目“幕后化”,有的通过注册公司、企业进行“漂白”,有的采取滋扰、恐吓、威慑以及“谈判”、“协商”等“软暴力”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打击处理难度加大。面对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我们在思想认识、打击手段、防范措施、协调机制、法律适用等方面还存在不少不适应的问题,需要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做到精准发力、攻坚克难,提高打击整治的能力和水平。

五、 如何理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历史意义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只有坚决扫除黑恶势力,老百姓才能安居、安业、安心,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才能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全面小康,关键在于“全面”。如果人民群众安全感没有保障、公平感缺失,就谈不上全面小康。只有拿出决胜的精神状态和雷霆的实际行动,坚决扫除黑恶势力,人民群众才能带着满满的安全感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三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凡是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方,民主法治必然无法彰显,社会环境必然乌烟瘴气。只有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牵引,深入整治影响社会治理的突出问题,才能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四是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必然要求。目前,一些地方基层政权存在的种种乱象,与黑恶势力为非作歹不无关系。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切入点,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有效举措。可以说,打击的是黑恶势力,净化的是政治生态,赢得的是党心民心,夯实的是执政根基。

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

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

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3)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4)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5)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目标任务

通过3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结合”是什么

(1)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

(2)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

(3)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十一、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间安排

这次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8年年初开始,至2020年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十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步骤

2018年1月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18年1月进行部署,正式启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018年,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019年,针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十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2018年:治标。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年:治根。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20年:治本。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十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重点

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五、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在中央要求的基础上增加的两类打击重点

(1)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2)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十六、扫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十七、什么是“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十八、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十九、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二十、“保护伞”指哪些公职人员

(1)中国共产党的各类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和各级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十一、什么是“软暴力”

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二十二、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务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实,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账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二十三、什么是“村霸”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或暴力手段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黑恶势力分子。

二十四、什么是“沙霸”

“沙霸”,是以一个或者多个已交房即将开始装修的住宅小区楼盘,违背市场交易自愿公平原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向正在装修的业主等消费者强行高价出售沙石料等装修材料,以垄断市场获取高额非法经济利益。这里所说的沙霸,不仅仅是对沙子销售的掌控,还有水泥、红砖等辅助装修材料。

二十五、如何形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承担好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任务,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强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监管,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各有关部门要将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建立健全线索发现移交机制。政法机关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行业管理漏洞,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建议,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监管制度措施,并按有关规定通报反馈。政法机关和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工作联动,推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有效衔接。

二十六、怎样从源头上遏制消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

坚持标本兼治,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并会同公安机关健全和落实市场准入、规范管理、重点监控等机制,堵塞管理漏洞,消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对涉黑涉恶人员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建立违法活动记录;对涉黑涉恶人员开办的企业,依法严格资格审查、加强市场监管。加快建立防范黑恶势力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和相关案件及时报告制度。进一步健全重点人群帮教管控机制,对社区矫正对象中有黑恶势力犯罪前科的高危人员进行动态化、常态化管控。做好外来务工、无业人员和失学、辍学青少年服务管理工作,为他们在就学、就业、务工等方面提供服务,防止其拉帮结派或被黑恶势力教唆、利用。进一步健全重点地区滚动排查整治机制,统筹基层资源力量,发挥基层综治中心和网格化服务管理重要作用,加快雪亮工程等信息化建设,完善公安机关和武警联勤武装巡逻等治安防控机制。对黑恶势力易于滋生和边打边发、屡打不绝的地区、行业、领域,加强跟踪督导,限期进行整改。

二十七、铲除黑恶势力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是什么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二十八、扫黑除恶“一案三查”是什么意思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十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两个一律”指的是什么

(1)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

(2)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三十、采取哪些形式动员人民群众积极投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1)设立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信箱和专门举报网站,发动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

(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的实名举报,要及时核查反馈,做到件件有回音。

(3)完善并严格落实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相关保护措施,消除群众后顾之忧。

(4)加大有奖举报力度,提高奖励标准。

(5)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充分展现党委和政府扫黑除恶的决心和成效。有计划地宣传报道一批典型案件,彰显法治权威,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形成全社会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

(6)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法律政策宣讲、解疑释惑等工作,及时发现、封堵、删除有害信息,避免和消除社会误解。

(7)完善群众安全感测评方式,探索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对全体居民开展安全感、满意度调查,切实加大群众意见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绩效考评中的权重,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顺应群众意愿、得到人民认可。

三十一、公检法三部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当遵循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

三十二、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应该对哪些人采取保护措施

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鉴定人、被害人。

三十三、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恶势力7类典型案件和11类常见伴生行为

7类典型案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

11类常见伴生行为(案件):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聚众“打砸抢”。

三十四、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印发实施的4个意见

(1)《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3)《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4)《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十五、扫黑除恶“打早打小”是指什么

是指各级政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及早打击,绝不能允许其坐大成势。

三十六、扫黑除恶“打准打实”是指什么

是指审判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

三十七、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可以采用哪些措施确保其案件质量

依法采取挂牌督办、上提一级、异地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现场联合督导等措施。

三十八、纪检监察机构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是什么

立足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定位,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既打黑恶犯罪,又打幕后“保护伞”,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严防其坐大成势。

三十九、组织部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职责是什么

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一是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建设坚强战斗堡垒;

二是严格规范村“两委”换届选举,坚决把不符合村干部条件的人挡在门外;

三是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高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能力。

四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执纪监督的重点对象有哪些

严查城乡基层党员、干部涉黑涉恶腐败问题;严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问题。

四十一、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查处的3类问题指的是什么

(1)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3)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

四十二、候选人联审机制是什么

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中,县级组织、民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信访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审查组,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把关,把不符合村干部条件的人挡在门外的审查机制。

四十三、村“两委”换届要建立“负面清单”,哪10类人不能进入村“两委”班子

(1)被判处刑罚、现实表现不好的。

(2)欺压群众、横行霸道、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村霸”村闹、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的。

(3)参加邪教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

(4)受到党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

(5)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参选的。

(6)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蛊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7)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8)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9)原村(社区)干部近3年内被责令辞职和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10)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等其它不宜提名的。

四十四、公安机关涉黑涉恶线索核查“三长负责制”是什么

省、市、县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线索核查第一责任人,分管刑侦工作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刑侦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线索核查工作。对每条线索必须做出有无涉黑涉恶犯罪嫌疑的结论,由负责核查的公安机关的局长、分管刑侦副局长、刑侦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上报。

四十五、公安机关涉黑涉恶线索核查“一案双查制”是什么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下级公安机关做出的核查结论不符合事实的,启动“一案双查”,由上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对线索核查工作进行调查,由上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原线索重新核查。

四十六、城市城区打击重点是什么

重点打击以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调查公司、咨询公司等为掩护发放高利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以及专门受雇他人从事“造势摆场”、“摆平事端”的“地下出警队”或“黑保安公司”。

四十七、农村地区打击重点是什么

重点打击把持或侵害基层政权组织的“问题村官”,破坏影响基层选举,以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法手段欺压百姓、危害一方的农村黑恶痞霸势力。

四十八、城乡接合部打击重点是什么

重点打击以“抢占地盘”为特征的,以暴力或胁迫手段排挤对手,垄断经营,攫取非法利益的黑恶势力,如建筑领域的阻挠施工、封门堵路、强揽供料的“沙霸”“砖霸”等。

四十九、各行业场所打击重点是什么

重点打击充当赌场、娱乐场所“靠山”、“保护伞”,收取“保护费”,扰乱医院、学校周边秩序的黑恶势力等。

五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考核评价方式是什么

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和政府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科学全面评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每年度进行通报表扬,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五十一、打击黑恶犯罪的长效机制的标准是什么

做到“两个不发生”,实现“一降两升”。不发生因黑恶势力逞强争斗、争抢地盘导致群死群伤案件;不发生黑恶势力持枪大规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恶性案件。涉黑涉恶举报数量大幅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上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上升。

五十二、什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六个延伸”

(1)向侦破大案、打财断血进一步延伸。

(2)向网络空间、新兴领域进一步延伸。

(3)向幕后深挖、打伞破网进一步延伸。

(4)向依法惩治,快诉快判进一步延伸。

(5)向综合整治、堵塞漏洞进一步延伸。

(6)向固本强基、铲除土壤进一步延伸。

五十三、如何发现和举报身边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人民群众向政法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

(1)拨打公安机关或扫黑办向社会公开的举报电话及邮箱进行举报。

(2)通过政法便民服务平台进行举报。

(3)通过信件或向政法机关及扫黑除恶办公室当面举报。

五十四、对举报人提供的犯罪线索有哪些要求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霸痞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同时,鼓励实名举报,加快调查处理,及时回复办理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表彰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

五十五、如何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严格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领域,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因重视不够、发现不及时、打击不主动、整治不彻底,导致黑恶势力坐大成势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绝不姑息。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问责。督导组对相关地区应发现的问题而没有发现的、发现问题不处理不报告的,按照失职、渎职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十六、谁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直接责任人。

五十七、当前扫黑除恶工作中还存在的薄弱环节

客观上,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呈现涉足金融化、手段网络化等新特点,一些隐藏深的黑恶势力还没有被打掉,对有的幕后保护伞还有点迁就,源头治理还有漏洞。主观上,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认识上还有差距,也有方法不当的问题,也有能力不足的问题,制约着专项斗争向全面纵深发展。

五十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的六个重点

(1)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2)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3)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4)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5)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6)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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