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关于对吴堡县生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砖厂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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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吴堡县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2-09-15 16:26

为让公众更多的了解、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现将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针对吴堡县生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吴堡县叶家塬沟一条龙砖厂和吴堡县宋家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示。


附件1:吴堡县生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陕K吴堡环罚〔2022〕1号)

附件2:吴堡县叶家塬沟一条龙砖厂(陕K吴堡环罚〔2022〕2号)

附件3:吴堡县宋家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陕K吴堡环罚〔2022〕3号)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

2022年9月14日


附件1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吴堡环罚〔2022〕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吴堡县生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687985474X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柏树焉村

法定代表人:刘奇兵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于2022年8月12日对吴堡县生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砖厂厂区储煤棚旁边堆存煤料未采取遮盖等有限抑尘措施。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8月12日由执法人员薛瑞波、高辽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8月12日由随行人员霍刚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发现问题);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8月12日由执法人员薛瑞波、高辽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8月12日由实际经营人李维平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K吴堡环责改〔202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K吴堡环罚告〔2022〕1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依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贰万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薛瑞波、高辽       电  话:0912-6524757

地 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一路顺商住楼    邮政编码:7182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6日


附件2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吴堡环罚〔2022〕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吴堡县叶家塬沟一条龙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829MA705JHB70

地址:吴堡县岔上镇叶家塬沟村

法定代表人:任润兵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于2022年8月14日对吴堡县叶家塬沟一条龙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砖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正在生产,并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相关证据及当事人信息已采集。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8月14日由执法人员薛瑞波、高辽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8月14日由随行人员白一博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发现问题);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8月15日由执法人员薛瑞波、高辽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8月14日由法定代表人任润兵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K吴堡环责改〔2022〕3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K吴堡环罚告〔202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K吴堡环听告〔2022〕1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按照下限处以拾万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薛瑞波、高辽        电  话:0912-6524757

地 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一路顺商住楼    邮政编码:7182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6日


附件3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吴堡环罚〔2022〕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吴堡县宋家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829684798905U

地址:吴堡县岔上镇宋家条村

法定代表人:薛喜旺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于2022年8月10日对吴堡县宋家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砖厂厂区东侧下方堆存煤料未采取遮盖等有限抑尘措施。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8月10日由执法人员薛瑞波、高辽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2年8月10日由随行人员白一博拍摄,证明现场检查发现问题);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8月10日由执法人员薛瑞波、高辽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8月10日由法定代表人薛喜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K吴堡环责改〔2022〕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K吴堡环罚告〔2022〕2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依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贰万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薛瑞波、高辽       电  话:0912-6524757

地 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一路顺商住楼    邮政编码:7182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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