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关于对陕西省水务集团吴堡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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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吴堡县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2-02-10 10:10

为让公众更多的了解、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现将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针对污水处理厂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示。其中,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件,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件。


附件1:陕西省水务集团吴堡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陕K吴堡环责改〔2021〕3号)

附件2:陕西省水务集团吴堡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陕K吴堡环罚〔2021〕11号)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

2021年2月7日


附件1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K吴堡环责改〔2021〕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省水务集团吴堡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MA709M2H03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王家川村

法定代表人:白招平

我局于2021年10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一期改造工程施工期间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0月12日由执法人员薛瑞波、高辽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2021年10月12日由执法人员高辽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0月12日由执法人员薛瑞波、高辽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2021年10月12日由高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薛瑞波、高辽       电  话:0912-6524757

地 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一路顺商住楼    邮政编码:718299


附件2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吴堡环罚〔2021〕1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省水务集团吴堡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MA709M2H03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王家川村

法定代表人:白招平

我局于2021年10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一期改造工程施工期间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0月12日由执法人员薛瑞波、高辽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2021年10月12日由执法人员高辽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吴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0月12日由执法人员薛瑞波、高辽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2021年10月12日由高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K吴堡环罚告〔2021〕3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K吴堡环听告〔2021〕3 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按照下限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0 91711 90021 204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薛瑞波、高辽        电  话:0912-6524757

地 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一路顺商住楼     邮政编码:718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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