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吴堡县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专项审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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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吴堡县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2-08-22 16: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吴堡县审计局关于2021年全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专项审计的通知》(吴审通〔2021〕83号)要求,吴堡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对吴堡县2021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及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审计了吴堡县民政、财政、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审计工作得到被审计单位的积极配合,进展顺利。被审计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吴堡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收支余情况。

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吴堡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收入10981.25万元,其中,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分别安排5990.43万元、1267.6万元、3048万元和675.22万元,分别占当期收入的54%、12%、28%和6%;同期支出10965.7万元,其中,用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下简称城乡特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的支出分别为9001.69万元、1397.9万元、79.03万元、4.25万元和482.83万元。截至2021年9月底,吴堡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累计结余15.55万元。

(二)困难群众保障人数。

截至2021年9月底,吴堡县实有城乡低保对象8351人,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2264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6087人;实有城乡特困人员731人,其中集中供养45人、分散供养686人;实有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47人,其中散居养育47人。

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吴堡县共实施困难群众临时救助3994人次;救助流浪乞讨人员367人次,其中站外救助367人次;医疗救助37277人次,其中资助参加基本医保29109人次,支出617.67万元,救助医疗费用8168人次,支出1090.39万元;残疾人两项补贴支出430.55万元。

(三)困难群众保障水平。

2021年9月底,吴堡县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分别为740元/人·月和5000元/人·年,城乡特困人员平均生活补贴标准分别为1100元/人·月和6500元/人·年,集中和分散标准一致,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平均保障水平为集中养育1400元/人·月、散居养育1000元/人·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成人60元/人·月,儿童100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120元/人·月,二级80元/人·月。

二、审计评价意见

吴堡县各级各部门能积极履行职责,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总体效果良好。2020年以来,困难群众对政策知晓率逐渐提高,救助申报及审批程序总体趋于公平、公正、公开,救助资金发放及时到位,保障标准逐渐提高,有效保障了全县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但此次审计也发现,吴堡县在集中供养救助机构职责履行、救助政策落实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集中供养救助机构职责履行情况。

1.集中供养人员住院期间照料服务不规范。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吴堡县19名集中供养特困人员31人次,住院期间陪护人员为集中供养机构的院民(五保人员)。

上述做法,不符合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深度贫困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行动计划》的通知(民发〔2018〕127号)“……(四)提升保障能力。……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加强护理型服务人员配备,合理配备使用专业社会工作者。……不断提高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规定。

审计建议吴堡县敬老院今后在特困人员住院期间提供有效的照料服务。

2.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职责履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1)吴堡县救助站管理制度不健全。吴堡县救助站于2020年设立,截至2021年底,吴堡县民政局未建立健全救助站相关管理制度。

上述做法,不符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十三条 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的规定。

审计建议吴堡县民政局应建立健全救助站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救助站相关工作。

(2)流浪乞讨人员长期滞站未得有效安置。截至2021年9月底,吴堡县1个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有1名流浪乞讨人员滞站超过3个月未获有效安置。民政仍未及时为该乞讨人员办理DNA采集、公告寻亲等程序;该乞讨人员已超规定时限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因未办理户口登记等原因,未获城乡低保、城乡特困等社区安置。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53号)“六、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领导管理责任……(十七)做好落户安置。流入地政府要按照规定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对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同级政府安置。对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由具备相应供养条件和能力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规定。

审计建议吴堡县民政部门严格执行寻亲、安置、物资管理等相关制度,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二)救助政策落实情况。

救助对象资质审核方面。

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享受救助待遇。

一是截至2021年9月底吴堡县因救助对象隐瞒收入,民政部门不共享其他部门数据等原因,有33名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享受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待遇,其中城乡低保33人,导致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多支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81.74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规定。

二是截至2021年9月底,吴堡县因部门数据不共享等原因,4名服刑中人员仍享受困难群众救助待遇,其中城乡低保3人、城乡特困1人,导致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多支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1.46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第二十四条“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1〕41号)“二、重点任务(一)持续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对已死亡低保对象按规定及时注销,停发低保金”,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七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的规定。

审计建议县民政部门按规定对不符合条件享受待遇人员停发相关待遇,今后加强审核管理,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四、审计建议

1、建议民政部门今后加强对集中供养救助机构职责履行的监管。

2、建议各部门不断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社会救助工作。


吴堡县审计局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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