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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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921141/2018-02361 发文字号 吴政发〔2018〕31号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8-11-09 发文日期 2018-11-09 15:54

吴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吴政发〔2018〕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宋家川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吴堡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解决村级卫生人才短缺和人员结构不合理问题,实现医改“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和90%的患者在县域内就诊的目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87号)、榆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吴堡县解决乡村医生短缺的批复(榆政卫计函〔2018〕415号)以及吴堡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2018年10月8日)精神,结合我县健康扶贫和农村卫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坚持从“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和全县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力争全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业务素质较高、结构合理、适应农村发展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分级诊疗的实现,更好的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廉价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及配置

(一)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脱贫攻坚期间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县医院、民营医院下派驻村服务医生,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计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包括宣传卫生计生政策和疾病防治知识,实施预防接种工作,执行传染病报告和防控,参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承担妇幼保健工作,指导残疾人康复,负责有关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填报,做好残疾人、严重精神病患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者的管理,进行一般常见病初级诊治与转诊工作,积极提供上门巡诊服务。

(二)乡村医生配置。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乡村医生或者按照服务半径不超5公里设置联合村卫生室并配备足额的乡村医生执业。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二)规范乡村医生职能管理。县卫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乡村医生、村卫生协管员等必须实行双挂牌制度(卫生室挂牌、贫困户家庭挂牌),明确医师姓名、执业资格、联系方式等,方便服务群众。目前所缺乡村医生由县级医疗机构派驻助理以上职称医生实行定点驻村服务。

(三)加强乡村医生的培养。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村级卫生人员(含村卫生协管员)进入高等医学院校接受临床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三年制专科层次免费医学生培养。从2019年起,根照吴堡县人民政府和榆林职业技术学院签订的《定向委托培养乡村振兴人才合作框架协议》文件精神,每年选送培养农村临床医学专业人才30名,连续3年。毕业后安排到农村工作,试用期3年,试用期取得助理医师资格的,正式聘用,享受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工资在转正定级工资的基础上上浮一级;三年后仍未取得助理医师的,取消聘用资格。县卫计局要在进修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四)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在县卫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出勤率(驻村服务医生每月到村一次,不少于7天)、群众满意度和乡村医生学习培训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其中,出勤率、群众满意率均在98%、90%、80%以上者,方可依序考核为优秀、优良、合格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激励措施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并严格按照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兑现考核结果。在脱贫攻坚期间(截止2020年12月底,下同),县医院驻村医生服务期满的,考核优秀者(占50%),工资上调两级;良好者(占30%),工资上调一级;合格者(占20%),一次性奖励2万元。民营医院人员除享受各种补助外,按照实际工作日,享受陕西省日平均工资补助,服务期满考核良好以上者,根据本人意愿可聘为镇卫生院医务人员,享受事业单位人员同等待遇。

四、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一)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现有资质的村医在脱贫攻坚期间能完成工作任务,经考核出勤率、群众满意率均在90%以上者,可享受县协管员待遇;其中,有助理医师以上职称者,比照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待遇。县聘村卫生协管员在5年内取得助理医师资格的,比照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待遇。积极吸引助理医师及以上医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愿意到村卫生室工作者,可签订服务协议,享受县协管员待遇。服务满3年以上者,考核优秀的可聘用到镇卫生院工作,比照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待遇。

(二)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一是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按实际工作量享受村卫生室补助、基本公共卫生补助、药品补助等。二是落实脱贫攻坚期间各项补助政策。县卫计局向全体驻村服务医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县医院、民营医院下派驻村医生日常生活保障由镇政府、卫生院负责协调,由所在村提供食宿,驻村医生按要求交纳伙食费。驻村服务医生每人每天伙食补助60元,交通补助按照往返张家山镇80元,岔上镇70元,辛家沟、郭家沟镇60元,寇家塬镇50元,宋家川街道办4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五、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

(一)完善乡村医生养老补助政策。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岁的乡村医生,继续按照新农保和工龄补贴政策规定发放养老补助,并按规定予以递增。具体办法由县卫计局参照现有退休村医生活补助政策逐级上报,予以兑现。

(二)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县卫计局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乡村医生退出机制,逐步实现乡村医生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不断调整农村卫生人才队伍结构,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有效提升。凡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即可办理退出手续,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对确有一技之长的乡村医生,办理退出手续后,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由镇卫生院返聘工作,但最长返聘时间不超过5年。对于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自动脱离乡村医生岗位6个月以上的、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的、违规套取各类专项资金的,以及出现医疗、防保责任重大事故的乡村医生,县卫计局应吊销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取消其上岗资格,且不享受任何补助政策。因到龄退出以及清退、辞退空缺出的乡村医生岗位,由县卫计局统一招聘具有助理以上医师或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补充,并报县人社局备案。在新的乡村医生到岗之前,由镇卫生院选派人员履行乡村医生职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统筹考虑、稳步推进。成立乡村医疗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副县长张腊梅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卫计局局长宋碧宏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人社局副局长薛迎堂同志担任。

(二)落实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大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三)开展督导检查。县卫计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加强日常督促检查,确保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同时,要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收费行为,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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