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堡县2016年度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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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921141/2016-02263 发文字号 吴政发〔2016〕18号​
发布机构 吴堡县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吴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堡县2016年度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6-09-30 发文日期 2016-09-30 14:53

吴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吴堡县2016年度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吴政发〔2016〕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宋家川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单位:

《吴堡县2016年度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吴堡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7日

吴堡县2016年度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搞好我县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66号)、《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扶办发〔2016〕17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十三五”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榆政办发〔2016〕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移民搬迁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总目标,在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基础上, 全面完成“十三五”期间我县861户2148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其他确需同步实施的避灾类搬迁安置任务,确保到2019年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收入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升,迁出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与全县人民一道同步迈入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统一规划、县级统筹、共建共享基础设施、集中提供公共服务、分类享受相关政策、区别标准组织考核验收”的原则,坚持以扶贫搬迁为重点,统筹避灾及其他类型的搬迁户,分年度、分批次组织实施。

三、实施主体

县政府为移民搬迁的统筹责任主体,县移民办和各镇(街道办)政府为实施主体,成立我县移民(脱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移民搬迁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镇(街道办)政府和相关单位具体负责,加强统筹谋划和资源整合,动员社会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

四、选址规划

(一)科学编制移民搬迁规划。充分利用“多规合一”成果,进一步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相关部门专项规划相衔接,将我县移民搬迁安置点布局规划与保障性住房、商品房“去库存”、美丽乡村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旅游景区和重大工程建设紧密结合。合理布局产业发展规划,力争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选址原则。安置点选址要坚持“四避开”、“四靠近”、“四达到”的原则,即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靠近城镇、中心村、农村新型社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达到基础设施配套强、公共服务好、增收有保障、房产能升值。

(三)集中搬迁安置点选址必须进行地灾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性评价,由县移民搬迁办公室委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分散安置由县移民搬迁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验后,进行综合论证,并按规范出具结论性意见书。

(四)移民搬迁规划编制工作在县移民(脱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县国土局牵头,发改、扶贫部门共同参与,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编制移民搬迁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签审后报市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搬迁安置方式

移民(脱贫)搬迁必须尊重群众意愿,统筹考虑到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优先考虑发展潜力强、就业岗位多、居住环境优良、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的安置点进行安置。坚持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以集中安置为主。

(一)集中安置。集中安置率原则上不低于85%,城镇安置率不低于65%。新建集中安置点规模执行省上确定的新标准,尽可能提高安置规模,以节约土地和基础公共服务设施投入。

1.县城安置。进城入镇一律按集中安置对待,执行集中安置补助标准并纳入考核范围,将移民搬迁政策与保障性住房、商品房“去库存”、农民进城入镇落户政策相结合,鼓励贫困户在县城、集镇购房安置,充分盘活利用存量现房,实现城镇建设与移民搬迁相互促进。以住建局备案且已竣工验收、手续齐全的库存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为进城安置房源。要严格按建(购)房面积及住建、物价部门核定的房源价格组织实施,并给予一定的购房优惠政策。搬迁户凡在县城范围内购买新建的基础设施完善的其它商品楼盘,且取得房产部门签发的商品房购置合同和不动产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也可按照集中安置给予补助。

2.依托中心村庄和小城镇安置。在中心村庄、有条件的建制镇建设安置房,新老住户总数达到一定规模的,视为集中安置。

3.跨区安置。省内县外购房安置的,在城镇基础设施完善、五证齐全的商品房住宅小区购买,且取得房产部门签发的商品房购置合同及购买房产付款票据和国土部门颁发的不动产产权证,列入补助对象。

(二)分散安置。严格控制和规范分散安置,分散安置比例不超过15%,主要针对离土能力差,依靠传统农业生存、又不能在原村庄和原来的社区安置的搬迁对象。安置条件要求:必须避开地质灾害和洪涝灾害隐患区;靠近有一定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交通便利区域;具备产业发展条件的区域。

(三)“交钥匙”工程。对“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安全住房”的特困户由政府实行住房兜底保障“交钥匙”工程,免费提供产权到户的住房。按照人均25平方米的标准,原则上每户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对家庭人口在3人以上的,按照规定从实确定,但最大不超过80平方米。

“五保户”实行敬、养老服务场所相结合的安置措施,通过新建或对现有敬、养老场所扩建等方式实行集中供养安置。探索移民搬迁“交钥匙”工程与敬老院、养老机构场所相结合。

六、搬迁对象、搬迁规模、审定程序、建房面积和补助标准

要精准识别搬迁对象,以户为单位、按照《户口簿》登记人口为准进行分类统计。已列入搬迁计划2015年底前户籍在迁出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均可纳入搬迁范围。

(一)搬迁对象

对于已经享受过移民搬迁补助政策的不列入搬迁对象。

1.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指需要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且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过的对象。

2.避灾搬迁对象:主要指生活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山洪灾害频发区,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工程措施难以有效治理的农村人口(以下简称地灾户、洪灾户)。

3.其他搬迁对象:主要指国家和省级公路、铁路、水利,市、县级重大民生工程建设等涉及的搬迁群众,以及城镇化和镇村综合改革等涉及的确需搬迁农村人口。

(二)审定程序。扶贫搬迁对象由县扶贫办提供精准到户到人名册。地灾搬迁对象由县国土部门审定,洪灾搬迁对象由县水务部门审定。

1.新建集中安置点。我县新建集中安置点原则上采取统规自建形式建设,由实施单位提出项目申请(可研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国土局审核→经县移民(脱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批准→地灾、洪灾影响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移民办项目审核→土地预审→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立项→编制设计、概算→工程规划许可证→招投标→施工许可证。

2.进城安置。住建、物价部门审定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房源信息及优惠价格→移民办公布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房源信息及价格→搬迁户自主选择房源填写购房申请→县移民办审核搬迁户购房资格→村初审、公示→镇(街道办)复审、公示→县政府审定、公示→报市移民办审核备案→搬迁户入住(签订购房合同、交款、验收)→兑付补助。

3.分散安置。搬迁户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初审→镇(街道办)政府审核→国土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镇(街道办)政府与搬迁户签订建房协议→移民办审核搬迁户建房资格→村初审、公示→镇(街道办)复审、公示→县政府审定、公示→报市移民办审核备案→搬迁户入住(验收)→兑付补助。

在确定搬迁对象时要坚持“三认定、三公示”原则。按照户申请、组评议和村级初审、公开,镇(街道办)复审、公示,县审定、公告的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由镇(街道办)逐户签订搬迁协议(明确搬迁安置方式、建房面积、补助标准、宅基地腾退时限和脱贫措施),调查干部与搬迁户在原住宅合影登记,逐村建册、逐镇(街道办)建档、县移民办建库。识别完成后,上报县政府审定并上报市移民办。

由县移民办科学制订移民搬迁梯次安置计划,明确搬迁时间、安置地址、建房面积、补助标准、宅基地腾退等内容,实现有序梯次搬迁,精细化管理。

(三)易地扶贫搬迁规模。2016年完成易地移民搬迁555户1432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460户1170人,避灾类95户262人。

(四)建设内容、面积和设计。

1.建设内容。围绕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水、电、路、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后续产业及其它相关设施。

2.建房面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5平方米。户型面积按照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建设,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扩大住房面积,集中安置最大建房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分散安置建房面积原则上按照集中安置建房面积标准执行,但最大不超过130平方米。同时,可根据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相应配套建设农业生产性设施用房。

严格执行省定宅基地面积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0.2亩;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0.3亩;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0.4亩”。

3.建房设计。县移民办负责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县域内集中安置、分散安置、“交钥匙”工程,进行统一的建房设计。按照“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方针,注重经济适用,合理确定功能,在建房风格上充分体现我县黄土风情地域特色和千年石城、柳青故里等文化特色。安置房坚持统规统建为主,规范管理统规自建,全面做到以户定建、以人定房。

(五)补助标准。补助标准坚持“同类对象标准相同”原则,分类确定到户安置建房补助标准。同一对象属多种类型的搬迁户,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政策补助,每户只能享受一项政策补助。

1.扶贫搬迁资金筹措标准。集中安置按每户15万元标准筹措。其中:建房补助资金按户均7万元(中省5万元,楼房化补助0.5万元,市0.3万元,县1.2万元);基础设施配套按每户4万元,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产业扶持资金按每户3万元标准安排资金,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宅基地腾退复垦按每户1万元标准补助。

分散安置按每户8万元标准筹措。其中建房补助4万元,产业扶持3万元,宅基地腾退复垦1万元。

鼓励建档立卡贫困户进城安置,在规定面积内,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可向县政府申请最高5万元的政策性贷款。我县按照以下到户到人的资金补助办法实施: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中安置一户一口的给予5万元建房补助;一户两口的给予6万元建房补助;一户三口的给予7万元建房补助;一户四口及以上的给予8万元建房补助。

2.地灾、洪灾搬迁资金筹措标准。地灾、洪灾搬迁户集中安置的,每户补助4.5万元,选择高层、小高层、多层进行楼房化安置的,每户再给予0.5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在农村分散安置的,每户补助3万元。

3.其他搬迁补助标准。对县城新区、重点镇、文化旅游名镇、特色小镇、中心村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等涉及的搬迁,由县政府另行制定建房补助标准。

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一)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小型保基本、中型保功能、大型全覆盖”的要求,依据集中安置规模确定配套建设标准内容,达到60户的小型安置点,配套生产生活基本所需的水、电、路、视、讯、网等设施;60-200户的中型安置点,在小型基础上,增加更多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社区相关服务功能;200户以上的大型安置点,基础设施全部建设到位,并配套超市、幼儿园、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实现服务功能“全覆盖”。对靠近城镇和中心村庄的集中安置社区,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不搞重复建设。

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按照堤防工程、护坡挡墙等安全类,路、电、水、讯等功能类,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类的顺序,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搞好医疗、教育、社区服务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保集中安置社区基础完善、功能齐全、服务到位。

(二)配套类型。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分“小配套”和“大配套”两种类型。

1.“小配套”指安置小区规划红线之内,单体建筑物2米之内的公共道路、电力电讯线路、给排水管道及环卫设施等。

2.“大配套”指集中安置点规划红线之外的公共道路、电力电讯线路、给排水管道、环卫、防洪及公共服务设施等。 要严格执行“大配套”建设标准,“大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费用,县政府本着“项目捆绑、资金整合、统一使用、各记其功”的原则建设。我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整合涉农项目资金,用于弥补安置社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资金建设不足部分。

(三)配套建设主体。移民搬迁配套设施建设要与电力、水利、交通、教育、卫生、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相衔接。县政府每年年末向相关部门下达下一年度移民搬迁安置计划、实施方案及配建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计划,确保水、电、路、讯、网等基础工程建设与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同步实施。大小配套设施建设由县政府安排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八、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备案

(一)资金管理。移民搬迁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吴堡县移民搬迁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经县移民(脱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移民办负责具体拨付。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移民搬迁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防止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项目管理。县政府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统规统建项目实行“一个安置社区、一个项目主体、一个项目法人”的管理办法。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终结审计制“五制”管理。未经审核批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不得验收和拨付全额工程款。严格规范统规自建和自主建设安置房,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确保质量安全。

1.质量安全和工程造价管理。强化质量监管,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和监理总监),坚持工程质量安全“零容忍”和“终身制”。县政府作为移民搬迁安置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住建部门全程抓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在确保建材质量和施工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搬迁建房和安置社区建设工程造价。

2.工程项目验收制度。严格落实移民搬迁工程验收制度,做到“谁审定、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集中安置各单项工程、分散安置户的安置工程由县移民办组织有关单位按项目管理程序组织验收。

3.项目备案。移民搬迁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项目备案。

①集中安置项目备案内容:移民搬迁对象台账、集中安置区项目清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文件;

②分散安置备案内容:移民搬迁对象台账。

③台账信息。搬迁台账主要内容:镇(街道办)名称、集中安置区名称、安置规模、搬迁安置类型、迁入迁出地、户主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调查干部与搬迁户合影、家庭成员、联系方式等。

4.信息化管理。建立移民搬迁对象到户信息管理系统、搬迁指挥系统、查询服务系统、监督考评系统。按照户签协议、村建册、镇(街道办)建档、县建库四级搬迁安置到户信息管理体系,并与“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有效链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九、资金筹措办法

按照搬迁对象分为扶贫、避灾和其他搬迁三种类型分类筹措。

(一)建房资金筹措。

扶贫搬迁筹集渠道。筹集渠道由项目资本金、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以及市县政府整合资金和贫困户自筹资金解决。

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每户5万元的标准向指定金融机构申请资金贷款(中省财政全额贴息)。主要用于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产业扶持以及群众自筹资金不足部分。

避灾搬迁筹资渠道。地灾、洪灾搬迁户建房补助资金,通过争取中央财政补助、省级财政直接投入或整合专项资金以及市县财政分担等渠道筹集。

其他搬迁筹资渠道。其他确需同步搬迁户,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省上相关金融支持政策,申请贷款资金。

(二)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筹措。

坚持政府统筹、各出其力、共建共享,分类型、多渠道筹措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资金。

扶贫类搬迁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筹措使用,按照《陕西省“十三五”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工作实施方案》(陕扶办发〔2016〕17号)文件执行。

地灾、洪灾类搬迁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省财政按每户2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配套”设施建设补助, “大配套”设施资金由县政府通过资金整合统筹使用。

工程移民、城镇化及镇村综合改革移民与各类搬迁对象统筹集中安置,安置社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共享共用的,由县政府根据工程类型和需求,确定筹资办法。对吸纳搬迁农户进入城镇落户达到一定规模的,省财政从鼓励农民进城有关资金中给予每户1万元的奖励性补助,用于本地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三)筹融资方式。按照《陕西省“十三五”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和5月6日省委移民搬迁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我县利用现有融资平台解决移民搬迁资金缺口。贷款期限为20年,宽限期为3-5年。贷款利息按照国开行和农发行分别与扶贫公司签订的贷款协议确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资金(含群众自筹贷款部分)由财政全额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贴息90%,省财政贴息10%)。

十、政策保障

(一)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环节。扶贫移民搬迁工程涉及土地、林业、住建、环保等相关单位,各相关部门要坚持群众利益至上原则,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审批环节,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审批限时办结制度。

(二)落实财税扶持优惠政策。各类移民搬迁项目税收要严格按照《陕西省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实施办法》(陕政发〔2012〕4号)和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北关中地区移民搬迁规划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扶办发﹝2014﹞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土地保障政策。坚持应保尽保、节约利用、依法规范的原则,全面保障移民搬迁所需用地。所有项目用地均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权限先批后用。优先使用增减挂钩指标和存量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优先用于购买扶贫搬迁服务,进行债务偿还;不足时优先使用新增计划指标,参照保障房用地办法,建立绿色通道,快审快批快供。

(四)金融支持政策。按照“各计其功、整合资源”的思路,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地方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支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支持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延伸农村服务网点,创新金融产品,增加信贷投放。

(五)社会保障政策。结合新的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搬迁户户籍管理。移民搬迁后仍保留农村户籍的,在原住地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新农合、养老保险等政策保持不变。移民搬迁后转为城镇户籍的,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同等享受当地城镇居民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政策。

(六)保障搬迁群众所有权权益。按照“搬出地管理林和地、迁入地管理房和人”的基本思路,搬迁户原有的集体资产收益权、土地承包权、林木所有权及自留山使用权等相关权益,维持现状不变。鼓励搬迁户依法、有偿流转承包的耕地和林地经营权。按照国务院《居住暂行条例》规定,确保搬迁群众在迁入地平等享有基本养老、低保、就业、就医等社会保障和公民权利。公平参与基层组织建设,实现搬迁群众在新安置社区的身份认同。

(七)完善产权登记管理。在农村搬迁安置并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国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按农村居民进行土地登记有关规定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对进入城镇使用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搬迁安置的,按城镇居民进行土地登记并按有关规定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产权五年内不得交易。

(八)宅基地腾退复垦。农村宅基地严格按照一户一宅、一宅一证、建新腾旧,先腾退后兑现补助的办法,加快旧宅腾退。地灾、洪灾搬迁户,做到即建即搬即拆,其他安置对象过渡期不超过三年。腾退的宅基地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进行复垦或还林还草。

(九)规费减免政策。县公安、国土、住建等部门在为搬迁群众办理户口转移、土地调整、建房、房产登记等手续时,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最大限度地减轻移民搬迁安置成本。

(十)产业发展支持政策。产业扶持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县扶贫部门具体负责,立足我县实际,按照“一县一业、一村一品、一户一策”的产业发展要求。

1.为有效提升贫困户就业、创业能力,鼓励建档立卡贫困户进城安置,根据《吴堡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两后生”、大专及以上学历未就业人员培训就业实施方案》,县政府将优先组织搬迁群众及子女参加生产技能和文化知识培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统筹安排一定的公益性岗位,解决移民搬迁户(符合从业岗位条件人员)的工作问题。

2.对文化程度较高的搬迁户鼓励其创业就业,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重点完善搬迁户创业项目资金扶持、行业准入、税费减免、创业和再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并向贫困户提供低息的小额贷款,确保创业有渠道、就业有保障。

3.通过对电子商务资源的整合,搭建电子商务信息平台,构建张家山手工挂面、红枣等特产电子商务销售产业链。帮助和吸引贫困户参与其中,通过对搬迁户的教育培训、政策支持、市场对接、网络营销等形式,让贫困户直接变为网商,进一步创新扶贫工作模式促进贫困户增收致富。

十一、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移民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吴堡县移民(脱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主管县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办)也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镇(街道办)党委书记、党工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落实人员做到定人定责。

(二)加大舆论宣传。通过主流报刊、政府网站、吴堡电视台、吴堡新闻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体进行宣传并及时报道移民搬迁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和典型事例。各镇(街道办)利用宣传栏、宣传标语、政(村)务公开栏等进行宣传。通过一系列对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工作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安置方式、优惠政策的大力宣传,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从而推动扶贫搬迁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督查督办。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吴堡县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工作督查办法》,由县督查办对移民搬迁安置各个阶段的重点工作进行不定期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在全县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强化考核工作。按照县政府与各镇、宋家川街道办事处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制定《吴堡县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工作考核办法》,每年对相关单位和各镇(街道办)移民搬迁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挂钩。对完成扶贫移民搬迁任务且成效显著的部门和镇(街道办),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进展迟缓、项目实施不力、资金使用不当、任务没有完成的进行通报批评。

(五)严格落实问责。制定《吴堡县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工作问责办法》,对工作推进不力,没有按要求、时限完成工作任务、严重影响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各项工作进展的单位和镇(街道办)进行问责。

十二、省、市再有新的优惠政策,按规定及时兑现。

本方案由吴堡县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吴堡县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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