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60921141/2021-01877 | 发文字号 | 吴政办发〔2021〕62号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堡县规范物业服务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1-09-29 | 发文日期 | 2021-09-30 09:24 |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吴堡县规范物业服务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吴政办发〔2021〕62号
各镇人民政府,宋家川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吴堡县规范物业服务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6日
吴堡县规范物业服务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着力解决我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物业服务管理工作长效健康发展,营造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规范物业服务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函〔2021〕16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县政府负责、镇政府组织、社区(居委会)落实、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属地管理、条块结合、重心下移”为原则,围绕实现“居住安全、卫生整洁、环境优美、舒适方便、文明和谐”物业服务管理目标,在巩固2020年物业服务市场专项治理行动成果的基础上,着力规范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运行、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区域公共收益三个方面工作,促进我县物业服务管理长效机制逐渐完善。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行动,规范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行,全面提升业主委员会覆盖率;实现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公示内容、物业管理小区内停车秩序、地下车库使用、停车位出租和出售、服务区域公共收益管理使用规范。
三、整治内容
(一)规范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运行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运行要在县政府监督下统一组织、有序开展。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榆林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等要求,全面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监管工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业务指导。
1.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要制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方案,切实发挥组织、指导作用。要由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委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2.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要增选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委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同时对已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业主,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要严格按照《榆林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复核其资格,如不符合,应及时取消其资格,并重新补选或改选。
3.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使物业管理委员会职责,并由社区居委会主任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物业管理委员会要建立由社区居委会、业主代表、社区民警、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小区事务管理的工作机制。
4.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行。业主委员会要依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定周接待制度;建立业主投诉受理、分办、反馈、评价机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物业企业、业主见面商谈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必须经社区居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公布、实施。
(二)规范物业服务标准
根据《榆林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针对我县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县住建局要会同各相关部门按照不同物业服务等级,对物业服务人员、公示内容、收费标准、客户服务、房屋共用部位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管理、公共秩序管理、卫生环境管理、绿化等方面分类确定标准。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物业管理区域消防、电梯、地下室防汛、电动自行车充电、小区高空坠物、外墙砖脱落等方面的安全防范管理工作,鼓励各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电梯公共责任险。
(三)规范物业服务区域公共收益管理
1.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侵占属于住宅小区业主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公共收益主要指住宅小区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广告费;公共场地、公共道路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公共场地摆摊、自助售卖机、快递柜等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属于全体业主的会所、幼儿园、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公共场地的租金收入)。
2.物业服务企业要按规定分配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公共收益的百分之三十)。
3.物业服务企业要将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存入专户(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专户)。
4.物业服务企业每季度要将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开公示。
四、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9月18日至10 月8日)
各相关部门和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按照本方案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做好宣传工作,动员广大业主支持、参与活动,广泛宣传规范物业服务管理专项行动的意义,畅通举报渠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并通过网站、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发动社会力量对物业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二)组织排查阶段(2021年10月8日至10月31日)
各相关部门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等按照专项行动整治内容逐条进行自查自纠,不漏一个项目、不漏一个物业区域、不漏一家企业,实现自查自纠全覆盖,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形成自查报告。
(三)集中治理阶段(2021年10月31日至11月10 日)
各部门按照单位职能联合对辖区内已纳入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全面巡查,按照治理范围和重点,认真梳理排查辖区内物业服务市场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和问题,列出清单,制定措施,落实监管职责,对巡查发现、群众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建立问题台账,及时整改到位,营造共同监督、违法必究的良好氛围。
(四)督导检查阶段(2021年11月12日至12月2日)
通过现场巡查、随机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要对检查和整改情况,逐一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回应社会关切。
(五)分析总结阶段(2021年12月3日至12月18日)
针对规范物业服务管理专项工作开展情况,查处典型案件进行分析和总结,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机制、物业服务市场“黑名单”制度等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对管理服务规范、业主满意度高、诚信守法经营的企业给予表扬。对不积极开展活动、管理混乱、服务质量差、业主意见大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取消评优资格,限制参与招投标。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规范物业服务管理专项治理活动,是全县统一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县政府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附件1),县住建局为专项治理的牵头单位,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各部门要提高对规范物业服务管理专项行动重要性的认识,结合实际形成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各项任务分解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统筹协调,共同做好物业服务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二)对标对表,督导检查。县住建局要加强对辖区内规范物业服务管理专项行动的现场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对物业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开发建设单位的遗留问题、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履职、物业区域划分等其他问题分类进行梳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焦点、难点,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整改力度,破解物业服务市场管理难题,切实做到“条条必整改、件件有着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刻剖析,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对策,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强化市场监管,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制度,积极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建设,有效规范物业服务市场。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大对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手段,开展针对性宣传活动;要注重动员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和广大业主积极参与,努力营造浓厚氛围。
附件:1.吴堡县规范物业服务管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2.吴堡县规范物业服务管理专项行动工作任务清单
附件1
吴堡县规范物业服务市场专项行动
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贺若玉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贾利斌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樊 荣 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 王志龙 县住建局副局长
薛喜堂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副局长
白建伟 县公安局副局长
薛照平 县司法局副局长
李 佳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黄少年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任庭武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赵 婷 宋家川街道办党群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局长樊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住建局副局长王志龙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规范物业服务市场专项工作日常协调及督查督办工作。
附件2
吴堡县规范物业服务管理专项行动任务清单
序号 | 类别 | 规范工作内容 | 牵头 单位 | 配合单位 |
1 | 规范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运行 |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要制定有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方案,切实发挥组织、指导作用。要由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委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 镇政府 (街道办) | 司法局 所属社区 (居委) |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要增选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委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同时对已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业主,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要严格按照《榆林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复核其资格,如不符合,应及时取消其资格,并重新补选或改选。 | 镇政府 (街道办) | 司法局 所属社区 (居委) | ||
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使物业管理委员会职责,并由社区居委会主任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物业管理委员会要建立由社区居委会、业主代表、社区民警、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小区事务管理的工作机制。 | 所属社区 (居委) | 各相关 职能部门 | ||
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行。业主委员会要依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要制定周接待制度;要建立业主投诉受理、分办、反馈、评价机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物业企业、业主见面商谈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必须经社区居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公布、实施。 | 所属社区(居委) | 住建局 镇政府 | ||
2 | 规范物业服务标准 | 按照不同物业服务等级,对物业服务人员、公示内容、收费标准、客户服务、房屋共用部位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管理、公共秩序管理、卫生环境管理、绿化等方面分类确定标准。 | 住建局 | 发改科技局 市场监管局 |
规范物业管理区域消防、电梯、地下室防汛、电动自行车充电、小区高空坠物、外墙砖脱落等方面安全防范管理工作。 | 应急管理局 | 住建局 公安局 | ||
3 | 规范物业服务区域公共收益管理 |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侵占属于住宅小区业主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公共收益主要指住宅小区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广告费;公共场地、公共道路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公共场地摆摊、自助售卖机、快递柜等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属于全体业主的会所、幼儿园、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公共场地的租金收入) | 市场监管局 | 公安局 住建局 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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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要按规定分配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公共收益的百分之三十) | 住建局 | 公安局 所属社区 (居委) | ||
物业服务企业要将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存入专户(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专户) | 住建局 | 公安局 | ||
物业服务企业每季度要将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开公示。 | 住建局 | 所属社区 (居委) |
图解链接:吴堡县规范物业服务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