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堡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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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921141/2021-01850 发文字号 吴政办发〔2021〕61号
发布机构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堡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9-27 发文日期 2021-09-27 10:13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吴堡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

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吴政办发〔2021〕61号

各镇人民政府、宋家川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吴堡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4日


吴堡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过渡期脱贫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陕西省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 民宗委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文化和旅游厅 林业局 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农〔2021〕38号)和《榆林市财政局 发展和改革局 民宗事务局 生态环境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交通运输局 水利局 农业农村局 文化和旅游局 林草局 乡村振兴局关于转发<陕西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榆政财农〔2021〕5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需要,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将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原则。

(一)规划引领,统筹兼顾。坚决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摆在首位,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推进区域内均衡发展。

(二)规范高效、创新推动。规范整合程序,严格资金使用,实现“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投入新格局,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积聚优势和整合效应。

(三)精准发力,注重实效。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紧密挂钩,优先支持产业发展,壮大县域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

(四)明确责任,严格考评。按照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的性质,落实部门管理责任,进行综合考评,与目标绩效管理、财政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章 整合范围

第四条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中央、省级层面: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4号)规定,按照财农〔2021〕22号文件和省级专项资金目录对预算资金名称进行调整,其中,中央16项(详见附件1)省级6项(详见附件2)。

(二)市级层面:按照榆政财农〔2021〕57号文件规定,6项资金纳入整合试点范围(详见附件3)。

(三)县级层面:主要为县本级预算安排的衔接补助资金。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放,形成合力。

第五条 中央、省、市衔接补助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用于产业发展方面原则上不低于70%(含产业配套设施等),单项产业小型配套基础设施使用资金原则上不高于该产业项目资金的30%。

第六条 对中央、省、市安排用于其他有特定用途和按照规定不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内的涉农资金(对农民直接补贴、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农业公共和服务保障、渔业绿色发展、农业灾害防控救助、农机安全免费管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防汛抗旱补助资金、水利前期工作、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等)仍按原办法管理、原渠道下达、原用途使用。

第三章 整合资金使用程序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收到中央、省、市下达的可整合的各级财政涉农资金文件后,及时通知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吴堡县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和部门资金支出进度以及项目轻重缓急的原则审核汇总,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同意后,下达资金文件。调整备案后的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中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吴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办发〔2019〕67号)和《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吴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吴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办发〔2020〕78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纳入整合范围内的涉农资金按原渠道下达到县财政部门后,县财政部门要建立整合资金台账,详细记录纳入整合范围内涉农资金的指标来源,根据报备后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安排资金预算,将调整后的预算下达给实际使用单位。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统筹整合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2)脱贫人口和其他人口的劳务奖补、生产奖补、小额信贷贴息、经营技能培训、劳动技能培训。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发展生产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村致富带头人,可安排整合资金给予产业奖补和贷款贴息支持。

整合资金在巩固“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的前提下,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要将整合资金优先用于产业项目。

第十条 负面清单: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垫资或回购、注册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

第十一条 坚持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启动时可拨付30%的资金,建设过程中的资金拨付比例按项目进度由项目主管单位自行确定。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于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一)补助给农户的资金,在陕西省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名录范围内的,由各资金使用单位通过陕西省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到户。

(二)其他项目资金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权责对等”的原则,进行报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项目,账务核算由各镇(街道)财政所代管报账。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资金使用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由县财政局负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由县农经站负责指导。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镇(街道)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县乡村振兴局要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提前做好项目储备,科学合理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并严格论证入库项目。鼓励将整合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支持将整合范围内资金“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 提高整合资金使用效益。

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聚焦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将项目有序入库。到村到户项目坚持“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的程序。跨区域、规模化的项目,可由乡镇或行业部门提出,充分征求相关村组意见并履行公告公示程序后入库。行业部门要结合县域行业发展规划,对镇、村申报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核通过后,报县乡村振兴局汇总。县乡村振兴局要将汇总后的项目库在政府网站公告公示。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批准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吴堡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吴政办发〔2021〕60号)、《吴堡县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吴政办发〔2018〕51号)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和报账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建成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会同有关部门、项目所在镇(街道)、村干部、群众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总结评价报告。总结评价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资金到位、项目质量、使用和管理情况等。验收结论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投入使用,落实后续管理责任。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负总责,审定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县乡村振兴局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项目库的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县级项目库与行业部门项目库统筹衔接,实现共建、共享、共用。

第二十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乡村振兴局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规划编制指导、汇总,项目论证和项目库建设,参与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资金分配方案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牵头编制整合资金使用方案,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参与项目库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审计局要将涉农资金整合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参与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编制,负责项目申报、业务指导、项目实施监管、绩效考评和指导镇村及本部门资金报账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镇、村负责辖区内所有实施项目的协调、监管、督促项目实施。村级自营自建的项目财政资金报账需提供相应的报账凭证等,并对所提供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镇(街道)、村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公告公示,按照公告公示内容、原则、方式等严格落实,提高公告公示效果,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加强监督检查。县纪检、发展改革和科技、审计、乡村振兴、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加强绩效评价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绩效自评;县财政部门可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可采取委托第三方形式),形成绩效报告,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全面落实落细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政策,坚持“资金来源清晰、流向清楚、使用规范、内容具体、成效可见、公开透明、便于监督和考核”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镇(街道)、村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四级台账,坚持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管理要求,全面、系统、精准反映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夯实部门、镇(街道)、村任务和职责,提升衔接资金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吴办发〔2020〕6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中央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2.省级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3.市级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附件1

中央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序号资金名称主管部门
1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乡村振兴局
2水利发展资金财政部、水利部
3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4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
5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6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财政部
7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部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
8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9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10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11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
12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财政部
13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财政部
14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15旅游发展基金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
16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件2

省级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序号资金名称主管部门
1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民宗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乡村振兴局
2农业专项资金(农业公共及服务保障、渔业绿色发展、农业灾害防控救助、农机安全免费管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除外)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3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森林乡村建设、林业产业发展、林下经济发展、林业科技推广部分)省财政厅、省林业局
4粮食专项资金(仅限于省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省财政厅
5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前期工作、防汛抗旱补助资金除外)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6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仅限于用于农村环境整治部分)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


附件3

市级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序号资金名称主管部门
1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农业专项资金(农业公共及服务保障、渔业绿色发展、农业灾害防控救助、农机安全免费管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除外)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3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森林乡村建设、林业产业发展、林下经济发展、林业科技推广部分)市财政局、市林业草原局
4粮食专项资金(仅限于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市财政局
5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前期工作、防汛抗旱补助资金除外)市财政局、市水利局
6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仅限于用于农村环境整治部分)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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