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堡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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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921141/2021-01849 发文字号 吴政办发〔2021〕60号
发布机构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堡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9-27 发文日期 2021-09-27 10:13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吴堡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吴政办发〔2021〕60号

各镇人民政府、宋家川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吴堡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4日


吴堡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中共榆林市委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和《吴堡县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精神,加强过渡期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确保衔接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1〕30号)、《榆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榆政财农发〔2021〕78号)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第二条 中央、省、市和县级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首要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优先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中央、省和市级财政到县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衔接资金项目,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县委县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任务,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由县财政局审核确定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

第三条 中央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农(林)业、民族传统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节水农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绿色标准化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支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达到一定规模和推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社区工厂、扶贫车间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予以一定补助或奖励。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收集清运、集中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四条 省级、市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除第三条中央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可以用于支持以下8个方面:

(一)非贫困村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二)偿还“十三五”期间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

(三)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生活、就业确有困难的搬迁群众应缴纳的物业费等生产生活刚性支出予以适当补助并逐步退出。

(四)对跨县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五)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及水质监测等。

(六)适当支持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厕所改造、巷道硬化、村组路灯、基本绿化。

(七)农民职业技能培训。

(八)省级、市级相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项目。

第五条 市级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资金占比不得低于70%,且不得低于2020年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市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除第三条中央衔接资金和第四条省、市级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可以用于支持以下2个方面。

(一)可适当安排用于完善提升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二)市级相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项目。

第六条 县级衔接资金除中央、省、市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外,还可安排用于生产奖补、劳务奖补、弥补项目管理费的不足。

第七条 负面清单。中央、省、市和县级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九条 项目管理费由中央、省和市级提取,县财政部门不再从中央、省和市级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中央、省和市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省和市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还可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采购、检查验收、绩效管理、项目公示公告、成果宣传、报账管理、档案管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管理相关支出。中央、省和市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属于对县级补助性质,结余部分要按照各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调剂安排用于项目支出。县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除中央、省、市使用范围外,还可用于弥补项目管理费的不足,作为县衔接资金投入。

第十条 中央、省、市和县级衔接资金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推动县域均衡发展。

第十一条 在确保满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中央、省、市和县级衔接资金,安排资金项目,推进县域内均衡发展。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中央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省、市和县级衔接资金用于非贫困村的比例不作要求,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夯实相关部门职责,由乡村振兴局会同行业部门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项目库建设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的原则,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县乡村振兴、发展科技、农业农村、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完善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标准文本,明确要素内容,规范项目管理流程和工作标准。使用中央、省级衔接资金的项目方案要逐级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使用市级衔接资金的项目方案要报市级行业部门,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业部门联审,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使用县级衔接资金的项目方案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按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县财政局备案。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于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项目实施主体原则上以县级行业部门为主。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县财政部门可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权责对等”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落实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督促加快衔接资金支持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收到中央、省、市下达的衔接资金后,及时通知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吴堡县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和部门资金支出进度以及项目轻重缓急的原则审核汇总,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同意后,下达资金文件。调整备案后的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中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吴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办发〔2019〕67号)和《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吴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吴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办发〔2020〕78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全面落实落细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政策,坚持“资金来源清晰、流向清楚、使用规范、内容具体、成效可见、公开透明、便于监督和考核”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镇(街道)、村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四级台账,坚持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管理要求,全面、系统、精准反映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夯实部门、镇(街道)、村任务和职责,提升衔接资金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县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县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衔接资金支持项目的具体补助(奖励)标准、支持环节、支持方式等实施细则。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探索创新衔接资金支持方式,积极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吴堡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吴政办发〔2020〕10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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