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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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921141/2021-00598 发文字号 吴政办发〔2021〕8号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做好202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4-15 发文日期 2021-04-15 16:25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吴政办发〔202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宋家川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驻吴各单位:

按照《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97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发〔2019〕48号)、榆林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榆林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榆医保发〔2019〕44号)、《榆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榆医保发〔2019〕63号)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度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本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

二、筹集与征缴

(一)缴费基数

1.财政供养单位及人员按其工资总额,即基本工资和津补贴(绩效工资)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非财政供养人员按其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计算医疗保险费。单位职工个人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职工个人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其单位和个人缴费均以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

(二)缴费工资构成详见下表

单位类型

工资构成

行政机关

1.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2.津贴补贴包括:保留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改革性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警衔津贴、规范的工作津贴和生活补贴

事业单位

1.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2.津贴补贴包括:保留津贴、艰苦边远津贴、改革性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警衔津贴、护教提高、护教津贴和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

企业单位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山区、交通、地方补贴、其他补贴

(三)缴费比例

2021年度党政机关及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6.3%(含生育保险费率0.3%);企业及非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6.7%(含生育保险费率0.7%);职工个人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2%保持不变。所有参保人员均实行按年度计算一次性征缴生育保险费用。

(四)大额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96元;其中:用人单位缴纳72元,个人缴纳24元(含退休人员);按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三、缴费方式及申报登记时间

各参保单位按照医保经办机构审定的缴费额,经税务部门一次性缴清医疗保险费。2021年度我县城镇职工参续保申报登记时间截止至2021年6月30日,新参保单位或单位新增人员参保申报登记截止至2021年11月30日(新参保单位或单位新增人员由单位经办人在每月10号前统一申报)。

四、申报登记内容及要求

(一)续保人员的申报。指参保单位在新缴费属期继续参保缴费的人员,此类人员只需要在信息表电子版、纸质版内填入新的月工资即可(信息表电子版到医保办申报登记科拷贝)。

(二)在职转退休人员。指参保单位中新退休人员,此类人员需在信息表中“变动人员”类别(由“在职”变动为“退休”),在“备注”栏标明“新退休”字样,并按退休人员工资表填入新的月工资,同时须提供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退休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去保人员。指各参保单位调出、退保或死亡人员,此类人员需在信息表的“备注”栏标明“调出”“退保”或“死亡”字样,去保的调出人员需提供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调动文件,死亡人员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四)新增人员的申报。

1.新增未参保人员:指我县各参保单位新增的未参保人员。各参保单位申报时须提供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配文、工资文和控编通知单的复印件,新增参保人员信息须与上级录用文件信息相符。填报时,应填写个人登记表一式两份;一寸白底照片四张(个人登记表各贴一张,榆林市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照片粘贴表两张),并将该类人员姓名等基础信息录入“信息表”内。

2.新调入已参保人员:指我县辖区内各参保单位新调入的已参保人员。申报时须提供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动文(函)、工资文和控编通知单的复印件,新调入已参保人员信息须与上级录用文件信息和医保参保系统数据库信息相符。填报时,应在“信息表”内填写人员姓名、工资等基础资料。新调入已参保人员在填写缴费年限时,需按实际缴费年限填报。

3.非本县区新调入人员:指本县辖区外新调入我县各参保单位的人员。申报时须提供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动文(函)、工资文和控编通知单的复印件及原参保地医保参保年限凭证原件,非本县区新调入人员相关信息须与上级录用文件信息和医保参保系统数据库信息相符。填报时,应在“信息表”内如实填写人员姓名、工资等基础资料。调入人员在填写缴费年限时,需按实际缴费年限填报。

(五)异地安置人员信息的申报。

1.各参保单位在办理本年度医疗保险申报登记工作时,应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异地安置人员的情况,由单位统一填报《异地安置人员信息表》,准确填写单位异地人员的基本情况,例如:姓名“李XX”,异地安置地:“XX省 XX市 XX区”,异地安置人员如需变动异地安置地,须单位重新登记申报。

2.各参保单位经办人应积极配合宣传职工异地安置相关政策,准确提供本单位异地安置人员的基本情况,按要求出具相应的材料,内容须写清楚异地安置人员的姓名、异地居住原因、异地居住时间等情况,由各参保单位医保经办人在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申报时同时报送医保经办中心进行登记,不得延报、漏报。异地安置人员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可实现直接结算,年末可支取个人账户资金。

(六)不得重复参保。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各类参保人员参加相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若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应办理退保后才可办理职工医保申报。

(七)调出、退保、死亡人员个人账户如有余额,由调出、退保或死亡人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凭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死亡人员须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材料。单位职工批量退保的由参保单位医保经办人统一办理注销手续,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八)企业退休人员按上年度工资总额(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政策性关破退休人员、国企退休人员、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办理年度续保时,须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调取2019年度12月养老金发放表,以此在参保信息表(电子表)内填报新的月工资基数。

(九)各参保单位申报时须提供本单位2019年12月工资发放表复印件一份(工资发放表包括退休人员工资表),并按单位人员变更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人力资源公司须提供劳务输出合同、劳务输出人员确认表复印件。

(十)各参保单位须将填报准确的参保信息表(电子表格)打印一份,经办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医保中心备案。

五、缴费年限政策规定

(一)按照榆政办发〔2017〕97号文件精神,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妥善解决退休人员参保缴费问题。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1999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2001年1月1日起我县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用人单位及职工按规定实际参保缴费的年限。

(二)各参保单位经办人须在新增人员信息表内(电子表格)准确录入新参保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参保时间和累计参保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等基础信息(时间应具体到月日)。参保职工如符合以下政策规定,可视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1.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时,其以前参加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满3年,视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年,不足者不予折合计算。

2.非本县户籍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转入本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原工作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可与我县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的计算要去除参保人员中断的参保缴费年限,具体计算公式:累计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中断参保年限。

3.无论参加上述何种医疗保险,均须提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年限凭证,其原参保地缴费年限方可合并计算。

六、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由参保单位指定专人统一负责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同时提供本单位女职工享受法定产假的相关材料。参保单位需告知本单位职工在报销生育费用时应提供住院结算票据原件(生育费、生育津贴必须在当年度12月20日前结算)。

七、待遇享受

城镇职工2021年度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申报结束后,新参单位或单位新增人员待遇期自申报缴费后至12月31日)。按季度参保单位可按季度提请参保申报登记工作,待遇享受按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当年度不按规定时间参续保的单位或以往年度参续保缴费不积极的单位,将采取“圈存黑名单”管理制度;“圈存黑名单”管理的单位未缴费前暂停医保待遇,按规定缴纳全年医保费后可享受全年医保待遇。参保人只能选择参加政府开展的一种类型基本医保,禁止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八、申报登记工作流程和告知事项

(一)申报流程及规定

1.本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所有用人单位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

2.以上费种的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暂经医保经办中心核定后由税务部门征收。

3.记账凭证暂由各单位医保经办人自行向医保经办中心传递,款项划转相关问题按照后续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征缴模式为:县医保经办中心核定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缴费总额,并向参保单位出具征缴基金通知单→税务机关缴费窗口办理缴费开票→医保经办中心确认到账。

1.县医保经办中心核定缴费基数和缴费金额(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留存应缴费明细信息。

2.税务部门缴费窗口根据各参保单位医保经办人传递的医保基金核定单,完成征缴并开具相应的缴费凭证。缴费凭证一式两联,参保单位医保经办人留存一联作为记账凭证,另一联由参保单位医保经办人转医保经办中心作为记账(划款)凭证,医保经办中心根据各参保单位医保经办人传递的缴费凭证进行记账(划款)。

3.税务部门按月将医疗保险费征缴数据明细(纸质版和电子版)向医保经办中心传递,以此作为医保经办中心记账和确认收入的依据。

(三)告知事项

1.各参保单位医保经办人第一次在税务部门办理涉费业务需携带资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医保费的缴费核定单及缴纳费种的社保编码。

2.各参保单位医保经办人非第一次在税务部门办理涉费业务需携带资料:医保费的缴费核定单及缴纳费种的社保编码(之前已在税务部门缴纳过该费种可只携带缴费核定单)。

3.缴费地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参保单位医保经办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吴堡县税务局缴费窗口(吴堡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0—34窗口)办理缴费业务。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直接关系着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医疗保障权益。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紧抓落实。医保经办机构要制定参保缴费工作实施细则,认真梳理和排查本辖区用人单位参保有关情况,摸清底数,强力推进参保工作,确保如期圆满完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二)部门联动,密切协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的共同努力和相互配合。医保、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认真落实工作责任,优化服务措施,确保参保缴费工作规范运行。

(三)扩大宣传,正确引导。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有效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医保知识和参保缴费政策,切实发挥舆论引领作用,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为扎实推进参保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落实信用制度,签署信用承诺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参保申报时应作出信用承诺,确保所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不得漏报、瞒报、迟报。

(五)激活医保电子凭证,确保顺利申报。动员本单位所有职工在2021年职工医保申报前完成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并将完成情况按要求发送至吴堡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邮箱或申报时携带电子版,否则将无法进行申报。

联系电话:0912—6523359

邮箱账号:wbylbxfwzx@163.com


附件:1.《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用承诺书》

           2.《单位参保职工激活医保电子凭证明细表》

下载附件.docx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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