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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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921141/2019-01983 发文字号 吴政办发〔2019〕80号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吴堡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暂行办法
成文日期 2019-11-26 发文日期 2019-11-26 11:18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吴堡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吴政办发〔2019〕80号

各镇人民政府,宋家川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吴堡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日


吴堡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陕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资料、实物和文化空间;

(七)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 吴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评定工作由吴堡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以下简称县文旅局)具体实施。

第四条 申报吴堡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是具有重要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吴堡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代表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较高价值的作品。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民族文化创造力的较高价值;

(二)扎根于基层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较高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民族民间活动的文化传统的价值;

(六)对维系民族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五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六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站上报。县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县文旅局提出申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七条 申报材料(填报格式参照上级同类文件):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申报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重要申报辅助材料及镇街道申报意见;

(三)申报录像片:对申报项目进行简明扼要的形象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八条 传承于不同地域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九条 县文旅局组建吴堡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进行评审,提出推荐项目。

第十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推荐项目须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县文旅局对拟入选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榆林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吴堡县人民政府原则上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已入选市、省、国家级项目的可直接转入县级项目。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上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县文旅局每年对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保护指导、检查和监督,对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加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吴堡县文旅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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