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吴堡县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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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921141/2019-01555 发文字号 吴政办发〔2019〕53号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吴堡县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9-09-25 发文日期 2019-09-26 09:19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吴堡县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吴政办发〔2019〕53号

各镇人民政府,宋家川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吴堡县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9日


吴堡县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调动我县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更好地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参照《榆林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榆政司发〔2018〕3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村、社区、镇(街道办)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聘任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第三条村内调解工作一般由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承担,做到小事不出村。街道社区可以探索推行个人调解工作室的模式,由社区聘选有一定威望的乡贤名士、退休离职、有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调解室,专门从事调解工作,每个社区设一个(名)。镇(街道办)结合一名司法所工作人员组建专职调解工作队伍,由3—5人组成,一般为年龄小于66周岁,党性坚定,在本区域内享有一定威望的离职的村党支部书记。

第四条镇(街道办)、社区对选聘(调整)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在15日内向县司法局备案。

第五条 人民调解工作实行以案定补办法。村当年未发生赴县以上信访案件,增补村书记、村主任工资的5—10%。镇(街道办)、社区补贴以调解矛盾纠纷类型为依据,具体以纠纷标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和调解时长等进行认定。

(一)一般纠纷。邻里纠纷、婚约彩礼纠纷、用工劳务纠纷等,涉及人数5人(不含)以下或涉及金额5万元(不含)以下,调解员在1—3个工作日调处的上述纠纷,每件补贴100元。

(二)复杂纠纷。属地涉及的物业管理、工伤、安全生产、劳资、医患、道路交通等纠纷;涉及人数5人(含)以上或涉及金额5—20万元(含);调解员在3—7个工作日调处的上述纠纷,每件补贴1000元。

(三)疑难纠纷。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纠纷;突发群体性事件的纠纷;造成1人(含)以上死亡或3人(含)以上重伤的纠纷;重大民事纠纷易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纠纷;涉及金额20万元(不含)以上的矛盾纠纷;经多部门联合调解的纠纷;调解员在8—15个工作日调处的上述重大纠纷,每件补贴2000元。

(四)特殊纠纷。在全县范围内影响较大,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影响县镇级稳定,县委、县政府指定的特别复杂的纠纷案件。特殊纠纷的调解成功,经司法、信访等相关部门研究并报批政府后每件补贴不低于5000元。对于特别疑难的纠纷案件调处成功,县政府予以特别补贴。

第六条 调解成功的纠纷案件,以案件卷宗为依据,按类别对应标准兑现补贴。跨区域、联合调解按同一案件只兑现一次补贴。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的案件,必须达到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引用法律条款正确,调解文书档案统一规范,并形成完整的调解卷宗(附相关案件卷宗模板)。

第八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人民调解案件补贴资金审核发放主要由县司法、信访等相关部门联合采取查阅登记、检查案卷、回访当事人等形式进行,由人民调解员申请,镇(街道办)司法所初审、镇(街道办)审核、县司法局审批。村补贴按一年一核发放,镇(街道办)、社区按季审核发放。

第九条 人民调解员调处全县内有一定影响的复杂案件,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报请政府表彰;对特殊突出者逐级上报推荐,予以表彰或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条 案件调处过程中,人民调解员有重大过错而导致纠纷升级,或者有虚报、假报、谎报的不予补贴,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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