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吴堡县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及公示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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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921141/2019-01114 发文字号 吴政办发〔2019〕42号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吴堡县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及公示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9-07-22 发文日期 2019-07-22 17:05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吴堡县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及公示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吴政办发〔2019〕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宋家川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吴堡县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及公示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

吴堡县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及公示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工作,掌握农村饮用水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贫困退出饮水水质检测相关工作的通知》(陕卫办疾控函〔2018〕583号)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范围为我县辖区内农村各类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三条 县水利局是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县卫健局负责开展水质监测工作。

第四条 县疾控中心具体负责全县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检测工作。

第五条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全县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的督导检查,并负责加强疾控中心实验室能力建设,提高水质检测能力。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的运行监管,设置水样采集点、确定检测水样数量,并和疾控中心共同参与水样采集。

县疾控中心主要任务包括水样采集、保存、运送、水质分析等。(县疾控中心现因不具备饮用水检测能力,水质检测分析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和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机构检测,当县疾控中心满足水质检测工作需要的能力时,由县疾控中心负责水质检测分析)

第六条 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具备CMA(由国家认监委或省级质检总局认定)资质,并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水样采集、保存、运输、检测分析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

每年对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均按行政村20%比例监测检测一次。水质检测指标为常规指标(包括微生物指标、毒理学指标、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消毒剂指标)和氨氮指标检测。各监测点于枯水期和丰水期各检测一次,检测后将检测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

每个集中式供水工程检测1份末梢水,分散式供水每个行政村检测3份水样,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取水点。此外,选择3所农村学校检测末梢水。水样采集时间安排根据《陕西省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方案》进行采样,每年5月至6月完成枯水期水样的采集和检测工作,8月至9月完成丰水期水样的采集和检测工作。

每隔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水质检测检验工作,时间安排在4月至5月间,可与枯水期水样的采集和检测工作合并完成。

第八条 水质分析结果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进行评价。在所检测的水质常规指标(加非常规指标氨氮)评价中,溴酸盐、甲醛、氯酸盐、亚氯酸盐、消毒剂余量指标不作为水质是否达标的判定指标。

第九条 县疾控中心在水质检测报告出具后7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数据上报县卫健局和县水利局,并按《陕西省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方案》要求通过“全国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6月10日前完成枯水期监测数据网络直报,10月30日前完成丰水期监测数据网络直报。

第十条 县卫健局将检测报告在15个工作日内在县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检测信息资料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经费下拨与使用、培训、监测进度及检测结果、组织管理和技术督导等与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水质检测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吴堡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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