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中省取消、承接和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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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921141/2019-00054 发文字号 吴政办函〔2018〕98号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贯彻落实中省取消、承接和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9-01-08 发文日期 2019-01-08 16:16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中省取消、承接和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吴政办函〔2018〕98号

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决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49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省取消、下放和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榆政办函〔2018〕487号)精神,中省决定取消、下放和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我县的行政审批事项41项,其中,取消6项,承接18项,委托17项。取消、承接事项自规章发布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将由省级相关部门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书后实施。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与省级部门衔接沟通,抓紧做好取消、承接和委托事项的落实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和监管真空。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再实施审批或变相审批;对承接、委托给有关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承接部门要优化办理流程、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附件:1.吴堡县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计6项)

         2.吴堡县承接市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共计18项)

         3.吴堡县承接市政府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计16项)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

附件1

吴堡县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计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县交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取消审批后,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布的维修业务标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县农业局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业机械维修相关标准和规范,县农业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规范维修企业服务,引导维修企业推行承诺服务制,加强行业自律,要求维修企业提供服务明细单,作为消费者追责依据。2.加强修理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维修队伍能力和水平。3.加大对农机维修企业的抽查检查力度,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4.畅通农机维修质量投诉渠道,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县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改为实行报告制度。县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明确进出港报告的内容,加强渔船管理,简化船舶进出港手续。2.通过信息系统或渔船身份识别系统掌握进出渔港船舶的状况。3.加强重点时段、重点渔船的管理,伏季休渔期保证休渔地区渔船回船籍港休渔,大力整治涉渔“三无”船舶。


设立分公司备案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取消该事项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维护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公司设立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监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原工商总局令2014年第63号)

取消该事项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维护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取消该事项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管理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附件2

县政府承接的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共计下放18项)

序号

原审批

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备注

1

省环保厅

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下放至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办理项

2

省环保厅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下放至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办理项

3

省环保厅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房地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下放至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办理项

4

省环保厅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房地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

下放至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办理项

5

省环保厅

接入110KV以下电压等级电网且总装机容量6兆瓦—50兆瓦的风电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下放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办理项

6

省环保厅

接入110KV以下电压等级电网且总装机容量6兆瓦—50兆瓦的风电站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

下放至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办理项

7

省环保厅

不与主干网连接的输油、输气管网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跨市区的干线输油气管网除外)

下放至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办理项

8

省环保厅

不与主干网连接的输油、输气管网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跨市区的干线输油气管网除外)

下放至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办理项

9

省环保厅

公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高速公路项目、秦岭内的国省干线公路、跨市的公路除外)

下放至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办理项

10

省环保厅

公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高速公路项目、秦岭内的国省干线公路、跨市的公路除外)

下放至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办理项

11

省环保厅

日调水15万吨及以上城市供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跨市区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除外)

下放至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办理项

12

省环保厅

日调水15万吨及以上城市供水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跨市区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除外)

下放至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办理项

13

省环保厅

医疗和危险废弃物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下放至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办理项

14

省环保厅

医疗和危险废弃物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

下放至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办理项

15

省交通

运输厅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许可除外)

下放至县交通局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的办理项

16

省农业厅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下放至县农业局(畜牧局)


17

省农业厅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下放至县农业局(动卫所)


18

省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下放至县气象局


附件3

省政府决定委托县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计17项)

序号

原实施

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备注

1

省教育厅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委托至县教育局


2

省公安厅

配置彩弹枪的营业性射击场设立审批

委托至县公安局

“营业性射击场的设立审批”的办理项

3

省公安厅

仅配置4.5毫米气步枪的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委托至县公安局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的办理项

4

省公安厅

狩猎场配置4支以下猎枪审批

委托至县公安局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的办理项

5

省公安厅

弩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委托至县公安局

“弩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的办理项

6

省国土

资源厅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备案类事项)

委托至县国土资源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办理项

7

省环保厅

日处理7.5万吨及以上污水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委托至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办理项

8

省环保厅

日处理7.5万吨及以上污水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

委托至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办理项

9

省交通

运输厅

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以及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许可(高速公路除外)

委托给县交通运输局


10

省农业厅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审批

委托至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11

省农业厅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母种、原种)

委托至县农业局


12

省林业厅

采伐和采集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审批(县级以上河道林木采伐更新审批和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的采伐更新审批)

委托至县林业局


13

省商务厅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委托至县工业商贸局


14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外商投资电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

委托至县文体广电局


15

省文物局

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委托至县文体广电局


16

省档案局

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复制件的审批

委托至县档案局


17

省档案局

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批

委托至县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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