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吴堡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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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921141/2018-01917 发文字号 吴政办发〔2018〕77号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废止
名称 关于印发《吴堡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8-09-14 发文日期 2018-09-14 10:38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吴堡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吴政办发〔2018〕77号

各镇人民政府,宋家川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吴堡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5日

吴堡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吴堡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登记的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章 人员设置

第三条 理事长全面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履行第一监管责任。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业务由镇(街道)财政所代管,由财政所固定3—5名专业会计人员担任各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村集体经济组织设报账员1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长及监事长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报账员。

第三章 财务人员的职责分工

第五条 会计主要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项目有关要求,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报表及报表说明;负责个人借款台账的建立和登记工作;负责财务真实性的审查与复核;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财务审计与监督,及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反馈财务活动和核算中出现的问题等。

第六条 报账员负责办理原始凭证登记与传递、现金收付、交存、保管与银行对外结算业务。及时进行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账工作;做到手续齐备、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个人借款的催收。

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变动时,必须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要有相关负责人在场监交,并由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签字。

第四章 印章与印鉴的管理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主要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私人印鉴章;各种印章应采用“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办法。

村集体经济组织业务公章由理事会成员保管,财务专用章和私人印鉴章由会计保管,支票类票据由报账员保管。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严禁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都必须先缴入账户,所有支付业务原则上均通过银行转账或使用银行卡结算,严禁使用现金结算。

确实需要通过现金结算的,单笔交易在1000元以内,或符合国家现金使用管理范围的,经理事长同意,可由报账员从银行提取等额的现金进行交易,报账员不得留有现金。

会计于每月末到银行进行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与监事会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核对银行账户。

第六章 收入与费用管理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经营服务收入及其他收入。开展生产经营服务取得收益时,要手续完备,开具农业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由村报账员收取,收取当日全部缴入财政所管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当日缴存有困难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缴存,距离偏远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最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不得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第十一条 管理费用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十二条 管理费用全部来源于经营收入,不得使用社员入社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费用应控制在经营收入的20%以内。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经费支出实行理事长负责制,具体经费开支审批程序由各村结合实际自行研究决定。严禁将一笔交易分割成多笔交易进行审批。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所有票据至少要有经办人、审批人、监督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记账的依据。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较大额度投资经营行为由2/3以上社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2/3以上代表通过后方可投资。

第七章 固定资产与存货管理

第十五条 “村集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有些批量购置的工具和设备,单他价值虽低于规完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应列为固定资产。县政府及包联部门统一配备或赠送的设备及物品凡是达到起点金额的,必须纳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明确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金额、规格型号、可使用时间、使用部门及使用人。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由使用部门及使用人负责。当使用人调离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在台账上进行记录,以明确责任。使用人对损坏、报废的固定资产及时向理事会报告,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终组织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对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进行原因分析,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购置或租赁时,应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提出申请,根据权限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报废时,金额较大的,经理事会集体决策。

第十八条 设立存货登记账簿,专门核算和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八章 结余分配管理

第十九条 结余主要指收入扣除费用之后的余额。可分配结余是结余扣除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后的金额。

第二十条 结余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结余分配顺序如下:

1.弥补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公积金

3.提取公益金

4.支付社员红利

第二十一条 关于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由各村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提取比例后进行提取。

第二十二条 社员红利的发放由各村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九章 财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报告主要包括会计报表和附注两部分组成。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村集体公示栏,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收支及分配情况。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要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章 会计档案及其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主要包括会计凭证类、会计账薄类、会计报表类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应由专人管理,但报账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统一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固定资产账》等账薄,其中《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由会计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由报账员负责登记。档案资料统一由镇(街道)财政所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具体管理办法参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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