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60921141/2016-01779 | 发文字号 | 吴政办发〔2016〕50号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6-08-04 | 发文日期 | 2016-08-04 21:45 |
吴政办发〔2016〕50号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提高我县应征入伍士兵素质,促进我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按照“优先批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和高等学历青年入伍,合格的大学生未全部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青年入伍”政策要求,现就鼓励本科毕业生应征入伍通知如下:
一、资格条件
(一)学历: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二)人事代理:在县人才交流中心已代理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
(三)户籍:大学入学和应征报名时户籍均为吴堡县户籍;
(四)年龄:18至24周岁(1992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出生)。
二、体检、政治考核办法
按照征兵有关规定执行。
三、选拔方式
(一)根据报名对象的政审和体检结果,实行“四优先”选拔参军对象。
1.学历优先:按照一本、二本、三本的顺序依次确定;
2.直本优先:统招本科者优先于专科升本科者;
3.学位优先:同等档次学历,有学位者优先;
4.应届优先:同等档次学历,应届毕业生优先。
(二)根据前一款无法确定征兵对象的,由县征兵领导小组组织专项考试或面试择优予以确定。
四、优惠政策
(一)学费代偿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优抚政策:根据陕民发〔2015〕18号文件精神,自2016年1月1日起,全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义务兵学历实行统一优待政策:按照本科以上(不含本科)3500元/月,本科3000元/月,大专、高职2500元/月,高中2000元/月,初中1500元/月标准发放。“高原条件兵”在发给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每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2万元。义务兵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优待金。
(三)安置政策:正常退伍后,经考核合格,由人社局牵头,民政局、人武部配合,聘用在县乡事业单位工作,工资福利待遇按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对待。选择政府安置的,不再享受就业补助;选择自主就业的,按照省上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四)工龄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高校毕业生服兵役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五、吴堡籍女性本科毕业生,2016年度在榆林军分区应征入伍者,亦享受此优惠政策。
六、安置政策不含在校生。
七、安置办法仅适用于2016年度吴堡县大学本科毕业应征入伍者。
八、安置办法最终解释权由县征兵办公室具体解释。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