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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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921141/2016-01779 发文字号 吴政办发〔2016〕50号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6-08-04 发文日期 2016-08-04 21:45

吴政办发〔201650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提高我县应征入伍士兵素质,促进我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按照“优先批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和高等学历青年入伍,合格的大学生未全部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青年入伍”政策要求,现就鼓励本科毕业生应征入伍通知如下:

一、资格条件

(一)学历: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二)人事代理:在县人才交流中心已代理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

(三)户籍:大学入学和应征报名时户籍均为吴堡县户籍;

(四)年龄:18至24周岁(1992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出生)。

二、体检、政治考核办法

按照征兵有关规定执行。

三、选拔方式

(一)根据报名对象的政审和体检结果,实行“四优先”选拔参军对象。

1.学历优先:按照一本、二本、三本的顺序依次确定;

2.直本优先:统招本科者优先于专科升本科者;

3.学位优先:同等档次学历,有学位者优先;

4.应届优先:同等档次学历,应届毕业生优先。

(二)根据前一款无法确定征兵对象的,由县征兵领导小组组织专项考试或面试择优予以确定。

四、优惠政策

(一)学费代偿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优抚政策:根据陕民发〔2015〕18号文件精神,自2016年1月1日起,全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义务兵学历实行统一优待政策:按照本科以上(不含本科)3500元/月,本科3000元/月,大专、高职2500元/月,高中2000元/月,初中1500元/月标准发放。“高原条件兵”在发给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每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2万元。义务兵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优待金。

(三)安置政策:正常退伍后,经考核合格,由人社局牵头,民政局、人武部配合,聘用在县乡事业单位工作,工资福利待遇按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对待。选择政府安置的,不再享受就业补助;选择自主就业的,按照省上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四)工龄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高校毕业生服兵役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五、吴堡籍女性本科毕业生,2016年度在榆林军分区应征入伍者,亦享受此优惠政策。

六、安置政策不含在校生。

七、安置办法仅适用于2016年度吴堡县大学本科毕业应征入伍者。

八、安置办法最终解释权由县征兵办公室具体解释。

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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