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60921141/2016-02465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6-10-28 09:29 |
名称 | 陕西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应急”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陕西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
《“陕西应急”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公众对应急管理的认知度,提升政府的公信力,陕西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经公开征集和专家评审,确定并公布了“陕西应急”统一标识。为切实做好“陕西应急”标识的规范使用和管理,特制定《“陕西应急”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陕西应急”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陕西应急”标识的规范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应急”标识为陕西省应急管理唯一标识。
第三条 陕西省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省范围内“陕西应急”标识的使用进行授权、管理和监督;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陕西应急”标识的使用进行授权、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陕西应急”标识可用于获得授权的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救援队伍、社区在开展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公众宣传、对外交流、教学研讨、物资储备以及突发事件应对等相关工作和活动中。
第五条 “陕西应急”标识由图形和文字两部分组成,突出陕西应急管理工作快速、高效、目标明确的内涵,必须整体使用,不得拆分。使用时须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随意改变图形和文字的形状、方向、字体及颜色;可与其他文字组合使用,具体标准参照《“陕西应急”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手册》(附件1)。
第六条 “陕西应急”使用载体为与应急管理相关的场景场所、交通工具、物资设备、制服工具、旗帜徽章、办公用品及宣教媒介等,标识应置于载体的显著位置,具体标准参照《“陕西应急”标识使用参考手册》(附件2)。
第七条 “陕西应急”标识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或与应急管理无关的场所、活动和物品。
第八条 未按照本办法及《“陕西应急”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手册》、《“陕西应急”标识使用参考手册》规定和规范公开使用“陕西应急”标识的,一经发现,授权单位应责令其立即改正或撤除,否则取消其使用资格或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