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地震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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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921141/2018-00150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1-22 11:17
名称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地震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地震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榆林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榆林市地震应急预案》(榆政办函〔2011〕181号)从即日起废止。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榆林市地震应急预案(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指挥部组成

2.1.2指挥部职责

2.1.3办事机构及职责

2.1.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2.2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3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3.分级管理

3.1地震灾害级别划分

3.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重大地震灾害

3.1.3较大地震灾害

3.1.4一般地震灾害

3.2应急响应级别设定

3.3地震应急分级负责

4.监测、预测、预防和临震应急

4.1地震监测

4.2地震预测

4.3灾害预防

4.4临震应急

5.特别重大及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5.1应急启动

5.2应急部署

5.3应急处置

5.3.1灾情收集与报送

5.3.2紧急救援

5.3.3医疗救助

5.3.4人员安置

5.3.5基础设施保障

5.3.6次生灾害抢险

5.3.7灾情监测

5.3.8治安保卫

5.3.9新闻宣传

5.3.10生产恢复

5.4县(市、区)应急

5.5应急结束

6.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6.1应急启动

6.2应急部署

6.3应急处置

6.3.1灾情收集与报送

6.3.2紧急救援

6.3.3医疗救助

6.3.4人员安置

6.3.5基础设施保障

6.3.6次生灾害抢险

6.3.7灾情监测

6.3.8治安保卫

6.3.9新闻宣传

6.3.10生产恢复

6.4县(市、区)应急

6.5应急结束

7.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7.1应急启动

7.2应急处置

7.2.1灾情收集与报送

7.2.2震情监测

7.2.3新闻宣传

7.2.4损失评估

7.3县(市、区)应急

7.4应急结束

8.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强有感地震应急

8.2平息地震谣言

8.3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8.4应对毗邻震灾

9.恢复重建

9.1善后处置

9.2调查评估

9.3恢复重建

10.应急准备

10.1队伍建设准备

10.2物资装备准备

10.3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准备

10.4社会动员准备

10.5技术准备

10.6通信、电力与交通

10.7宣传、培训与演练

11.附则

11.1预案管理

11.2制定与解释

11.3监督检查与奖惩

11.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榆林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处置、对我市造成影响的邻市、县(市、区)地震灾害事件的处置,以及由地震灾害引起的次生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救现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2.组织体系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等构成。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1.1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市政府秘书长

市政府副秘书长

榆林军分区首长

市建规局(地震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榆林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发改委、应急办、建规局(地震局)、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粮食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卫计局、商务局、教育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工信局、能源局、旅游外事局、政府新闻办、文广局、食药监局、质监局、检验检疫局、环保局、安监局、煤监局、气象局、供电局、畜牧局、消防支队、榆林银监分局、榆林火车站、榆林机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榆林分公司、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榆林分公司等部门。

市政府可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下设若干工作组,设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2.1.2指挥部职责

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了解和掌握各区域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组织对受灾人员的紧急救援;组织伤员救治与转运及遇难人员处理;组织指挥各种抢救抢险抢修行动;计划做好灾民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组织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与宣传教育;执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2.1.3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建规局(地震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督促检查各县(市、区)、重点部门和行业地震应急预案制定与落实;负责地震速报;承担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市应急办为市应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震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1.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1.专家工作组

牵头部门;市建规局(地震局)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地震、住建、交通、国土资源、工信、医疗卫生、水利、环保、气象、安监、通信、电力、消防等部门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

(2)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

(3)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4)进行灾情宏观判断和综合分析,提出灾情演变趋势和相关对策。

2.紧急救援组

牵头部门:榆林军分区

组成部门:榆林军分区、榆林武警支队、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能源局、市煤监局、市建规局(地震局)、团市委。

分组职责: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上报人员抢救情况,负责清理灾区现场。

部门职责:

榆林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驻地军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赶赴灾区,参加抗震救灾。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及时统计上报人员抢救情况,负责组织清理灾区现场。

榆林武警支队负责调动所属部队对灾区或重要场所人员抢救或特种抢险。

市公安局负责调动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榆林公安消防支队)实施重点部位抢险救灾和人员搜救。

市安监局、能源局和煤监局负责调动矿山救护队等行业救护队组织专业抢险及社会抢险救灾。

市建规局(地震局)负责派出相关专家协助各类救援队实施现场救援。

团市委负责管理与调配志愿者队伍。

3.医疗救助组

牵头部门:市卫计局

组成部门:市卫计局、市发改委、市食药监局、市红十字会、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畜牧局。

分组职责:负责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

部门职责:

市卫计局负责设立救护场所,组织医疗救治,转送安置伤员;组织开展灾区防病消毒,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检测灾区的饮用水源;向灾民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震后药品、医疗器械的调拨,协调有关部门保障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并组织生产救灾急需物品。

市食药监局负责救灾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参加伤员救治。

市民政局会同市卫计局、市公安局组织遇难人员尸体处置。

市畜牧局负责控制灾区动物疫情。

4.人员安置组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组成部门: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红十字会、市旅游外事局、市质监局、市检验检疫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榆林分公司、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榆林分公司等各保险公司。

分组职责:负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做好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灾区做好灾民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国际援助,处理涉外事务。

部门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灾民的转移、安置、救济,并调拨灾区简易安置物品。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接收、发放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的物资。

市发改委负责灾民生活物资的综合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筹集、管理,做好财政救灾资金、政府间捐赠资金及其他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调拨生活必需品和方便食品。

市粮食局负责解决与调运救灾粮食。

市红十字会负责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市旅游外事局负责组织疏散安置灾区游客、安置国外来访人员,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协调国外来华救援、新闻采访及科学考察等人员的接待与安置,协助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办理省内外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入榆手续事宜。

市质监局负责救灾物品的质量监管。

市检验检疫局负责国外支援物资和生活用品的检验检疫管理。

市监察局负责监察相关部门及人员抗震救灾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救灾物资、资金的使用,调查、核实、处理救灾违纪、违规事件。

市审计局负责救灾资金、物资使用的监督、审计。

各保险公司负责开展震后快速理赔。

5.基础设施保障组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组成部门: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榆林火车站、榆林机场、市交警支队、市住建局、市建规局、市水务局、榆林供电局。

分组职责:负责组织调集抢险救援装备,做好储备物资调度,组织民航、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水利、供电等基础设施抢修维护,切实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和协调运输,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规划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部门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调集抢险救援装备,做好储备物资调度。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开辟救灾绿色通道,调集、征用救灾车辆,组织道路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榆林火车站负责调集、调用铁路运输器材,组织实施铁路运输,组织铁路抢排险,保障铁路运输畅通。

榆林机场负责救灾物资和人员空运,保障民航运输设备正常和空运线路畅通。

市交警支队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通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现场指挥部的应急便捷通道,维护交通秩序。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路政照明等市政设施的抢、排险。

市建规局(地震局)负责组织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会同市住建局按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地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标准,规划、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市水务局负责水库、河道、堤坝等水利设施的抢、排险。

榆林供电局负责组织所辖电网的抢、排险,并确保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用电。

市商务局负责抗震救灾的油料调运供应。

市工信局负责统一调集各通信公司的通信保障资源,及时抢修恢复通信设施,确保市、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畅通;开通地震现场应急移动和固定电话通信,保障现场指挥部与现场工作队、救援队、医疗队等救灾队伍间的通信畅通。

6.次生灾害抢险组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组成部门:市安监局、市国资委、榆林煤监局、市能源局、榆林公安消防支队、市质监局。

分组职责:负责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火灾、爆炸、地面塌陷、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的发生。

部门职责:

市安监局、市国资委负责组织相关受灾企业次生灾害的抢、排险。

榆林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火灾扑灭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救灾。

榆林煤监局、市能源局负责受灾煤炭企业的紧急救援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民爆单位易爆物品生产安全的监控。

市质监局负责对灾区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隐患排查。

7.灾情监测组

牵头部门:市建规局(地震局)

组成部门:市建规局(地震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

分组职责:负责密切监视震情灾情发展,全力做好余震防御;加强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一旦发生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灾害天气的预测预报;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

部门职责:

市建规局(地震局)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灾情速报和通报,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技术系统保障,负责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地震预警和地震应急规模建议,会同民政、住建等有关部门进行灾区震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市内发生4级以上地震时,负责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监测、灾情分析、趋势预测、灾情速报,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天气的预测预报。

市环保局负责对灾区次生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和处置指导。

8.治安保卫组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组成部门:市公安局、榆林武警支队、榆林银监分局。

分组职责: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部门职责: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制定预防和打击震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实施方案。

榆林武警支队负责重要机关、金融、仓储、救灾物品等要害部门和重要目标的警戒,榆林银监局配合做好金融重要目标警戒任务。

9.新闻宣传组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建规局(地震局)、市教育局、市文广局组成。

分组职责:负责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部门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抗震救灾应急宣传,协调新闻部门,统一宣传口径,会同地震等有关部门拟定应急宣传资料;配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及时获取和发布突发事件的全面、真实和客观信息。

市文广局负责协调榆林电视台、广播电台、榆林日报社派出记者及时报道灾情和救灾动态,发布地震信息和指挥部公告;负责重大文化活动和重点文化场所的地震应急。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管理在校师生的应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询、宣传教育。

10.生产恢复组

牵头部门:市国资委

组成部门: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

分组职责:负责帮助群众抓紧生产自救,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积极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开展生产恢复。

部门职责: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企业、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受灾企业和群众进行生产自救。

各组牵头部门应组织成立本组领导机构、确定基本指挥场所和现场应急指挥人员及联络员;各组成员单位应组织建立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所监管厂矿企业的地震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配备或约定所需抢险救援器材、工具;建立地震应急救援所必需的资源数据库;明确通信联络方式、编制应急人员通讯录;报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2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抗震救灾的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公安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指导、协助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以及参与救灾的军队、武警、消防等进行沟通、联络和协调,及时传达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及时了解掌握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并提出有关措施建议;帮助地方解决抗震救灾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2.3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市、区)成立本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

3.分级管理

3.1地震灾害级别划分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当市内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重大地震灾害: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市内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较大地震灾害: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市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一般地震灾害: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市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应急响应级别设定

(1)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I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Ⅱ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Ⅲ级响应;

(2)县(市、区)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响应级别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地震活动水平、地震灾害风险情况和地震应急资源状况具体设定;

(3)经初判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应急响应级别与灾情明显不符,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3地震应急分级负责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2)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请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

(3)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

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分级管理一览表


地震灾害事件

响应级别

应急处置领导机构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4.监测、预测、预防和临震应急

4.1地震监测

市、县(市、区)地震部门应制定地震监测规划和跟踪方案,开展地震监测台网、地震烈度速报台网等建设,优化台网布局,加强地震观测,视震情发展及时布设流动监测台站。

4.2地震预测

市建规局(地震局)根据地震活动形势,依托省地震局、兄弟地市专家,组织震情会商,提出长、中、短、临地震预测意见和显著地震事件发生后的地震趋势判定意见报市政府。

4.3灾害预防

市建规局(地震局)要开展地震监测速报网、灾情速报网、灾情快速评估系统等速报系统建设,加强震情跟踪,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防震减灾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和检查;

(2)开展地震风险评估,制定减灾对策,强化“三网一员”体系建设,建立地震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基础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开展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对危险建(构)筑物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4)开展地震应急预案评估,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加强地震应急演练,特别是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场所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5)加强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6)提高地震应急保障能力;

(7)全面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8)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4.4临震应急

省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后,市人民政府和预报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采取应急防范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1)市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通报震情变化;

(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避震防范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责成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及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堤坝、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等立即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4)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5)采取维护社会稳定措施;

(6)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各行业救援队伍、市应急救援支队等进入待命状态;

(7)市应急办协调启动应急避难场所准备工作。

5.特别重大及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5.1应急启动

(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建规局(地震局)迅速将震情按规定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同时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发布,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

(3)市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由市长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军分区司令员、有关副市长等任副总指挥,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和领导下,组织开展全市抗震救灾工作,设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5.2应急部署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2)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

(3)请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抢险救援;

(4)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请求省人民政府支援;

(5)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

5.3应急处置

5.3.1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上一级地震、民政、卫生等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市应急办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灾情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3)市建规局(地震局)请求省地震局利用省地震应急技术系统对地震灾情做出快速评估;

(4)榆林军分区协调空军部队等出动飞行器进行低空侦查及摄影;

(5)市测绘部门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手段提供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

5.3.2紧急救援

由榆林军分区牵头,相关部门、单位按照2.1.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开展生命搜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5.3.3医疗救助

由市卫生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按照2.1.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5.3.4人员安置

由市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按照2.1.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开展人员安置工作。

5.3.5基础设施保障

由市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单位按照2.1.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开展基础设施保障工作。

5.3.6次生灾害抢险

由安监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按照2.1.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开展次生灾害抢险工作。

5.3.7灾情监测

由市地震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按照2.1.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开展灾情监测工作。

5.3.8治安保卫

由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按照2.1.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5.3.9新闻宣传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相关部门、单位按照2.1.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开展新闻宣传工作。

5.3.10生产恢复

由工信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按照2.1.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开展生产恢复工作。

5.4县(市、区)应急

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上报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针对灾情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做好与各应急工作组、各救援队伍等配合工作。

5.5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余震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6.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6.1应急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建规局(地震局)迅速将震情按规定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

(2)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3)市人民政府启动II级应急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设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6.2应急部署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2)派出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

(3)向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4)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

6.3应急处置

6.3.1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上一级地震、民政、卫生等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市级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评估和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3)市应急办、建规局(地震局)、民政局按各自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情况,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

(4)市应急办负责及时将震情、灾情以及灾情分析判断结果上报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3.2紧急救援

由榆林军分区牵头,相关部门、单位按照2.1.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开展生命搜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6.3.3医疗救助

由市卫生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按照2.1.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6.3.4人员安置

由市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按照2.1.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开展人员安置工作。

6.3.5基础设施保障

由市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单位按照2.1.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开展基础设施保障工作。

6.3.6次生灾害抢险

由安监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按照2.1.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开展次生灾害抢险工作。

6.3.7灾情监测

由市建规局(地震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按照2.1.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开展灾情监测工作。

6.3.8治安保卫

由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按照2.1.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6.3.9新闻宣传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相关部门、单位按照2.1.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开展新闻宣传工作。

6.3.10生产恢复

由工信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按照2.1.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开展生产恢复工作。

6.4县(市、区)应急

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上报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针对灾情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做好与各应急工作组、各救援队伍等配合工作。

6.5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余震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7.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7.1应急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建规局(地震局)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

(2)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响应,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当地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市人民政府启动III级应急响应,派出工作组进行指导。

7.2应急处置

7.2.1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上一级地震、民政、卫生等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灾情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3)市应急办、建规局(地震局)、民政局按各自渠道收集灾区受灾情况,市应急办汇总灾情并上报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7.2.2震情监测

市建规局(地震局)负责布设流动监测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

7.2.3新闻宣传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建规局(地震局)、公安局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

7.2.4损失评估

市建规局(地震局)和财政局、发改委、住建局、民政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7.3县(市、区)应急

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指挥、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7.4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8.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强有感地震应急

市内发生小于4.0级强有感地震事件后,市建规局(地震局)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上报震情。

震区所在县(市、区)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市建规局(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指导地震应急工作。

8.2平息地震谣言

当市内某一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市建规局(地震局)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并组织省、市有关专家分析谣言起因,作好宣传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地震谣言的平息工作。地震谣言平息后,及时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8.3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市建规局(地震局)要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市政府。

8.4应对毗邻震灾

与我市毗邻省、市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对我市造成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市建规局(地震局)及时了解灾情,对邻省、市发生的地震在我市造成的破坏和影响程度进行初步判断,根据情况,建议市政府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9.恢复重建

9.1善后处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直属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大型机械、通信设备及其他救援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做好有关损失的理赔。

9.2调查评估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地震发生机理、产生影响、责任分工落实、生态环境影响、人员安置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市建规局(地震局)现场工作队依托省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技术力量共同开展地震宏观烈度考察、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工作,提供地震震区烈度图和灾害损失预评估结果。

9.3恢复重建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筹规划、科学评估、分步实施的原则,编制灾后重建总体规划;明确各项支持政策,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多渠道筹集灾后重建资金;统一部署,逐步实施。

10.应急准备

10.1队伍建设准备

榆林军分区、市建规局(地震局)、公安局、武警支队、卫计局、安监局、能源局、团市委等部门加强专业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快陆地搜寻与救护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救护与防疫救护队等行业救援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搜索、营救和医疗救护培训、训练、演练和考核,提高队伍抢险救援能力。市建规局(地震局)负责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市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队伍,加强研究和培训,合理配置专业,提高全面、科学、准确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的能力。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快推进本地区地震专业救援队伍、行业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保证地震灾害发生后,专业地震灾害救援队伍2个小时能够赶赴灾区。

10.2物资装备准备

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卫计局、商务局、工信局、建规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通过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省、市物资储备库等方式形成市级各类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网络,按照实际需求增加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种类,增大物资装备储量,建成规模适度的市级救灾物资装备储备库体系,保障抗震救灾急需物资。

10.3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准备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建立完善指挥部年度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震情灾情通报制度、应急响应通报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制度等内部工作制度和规程。各成员单位完善相关措施,加强常态下相互间沟通与协调机制,提高非常态下协同配合能力。开展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建设,地震应急信息平台和移动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各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要互联互通。

10.4社会动员准备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并开展培训和演练。建立企事业、社会团体和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参加抗震救灾的社会动员机制。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与建设,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10.5技术准备

市建规局(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应建设和完善地震应急救援技术系统,为地震灾害应对提供科技支撑。

10.6通信、电力与交通

工信局、文广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对于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单位,与电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中各自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协同运作。市发改和电力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抗震能力建设及电力运营管理,保障抗震救灾电力供应。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铁路、公路、民航、管道等运输方式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注重各种运输方式优势互补。加强紧急情况下综合运输管理,建立紧急运输保障体系、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实现紧急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

10.7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文广、工信、地震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开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及地震应急预案,增强防震减灾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地震应急意识,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定期开展地震疏散演练,培养学生防震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进行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地震应急演练。学校、医院、居委会、村委会、企事业等单位,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地震应急演练。

加强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堤坝、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的地震应急演练。

11.附则

11.1预案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中职责任务,组织制定相应地震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建规局(地震局)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工作需求,市建规局(地震局)应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对《榆林市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榆林市地震应急预案》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建规局(地震局)承担。

11.2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建规局(地震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实施,同时报省地震局备案。

本预案由市建规局(地震局)负责解释。

11.3监督检查与奖惩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应急办、建规局(地震局)、民政局、发改委、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对《榆林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预案可操作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和《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11.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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