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60921141/2021-00231 | 发布机构 | 吴堡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10:04 |
名称 | 吴堡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为最大限度减少烟花爆竹燃放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改善我县空气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政府决定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工作,特别是除夕、正月初六、正月十五、正月二十三等关键时间点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主城区(东至吴堡古城,西至清河沟西岸,南至黄河,北至龙凤山森林公园北侧)和杨家店村、王家川村、康家塔村;
(二)高速路口、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
(三)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广场、商场、超市、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六)旅游景点、烈士陵园、山林、苗圃、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上述禁放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二、法律责任
(一)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一经发现,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依法严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团组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应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不购买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鼓励群众主动劝阻、举报非法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一经核实,视情节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恐吓、打击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24小时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治安大队:0912-6510125;县公安局宋家川派出所:0912-6510123;县应急管理局:0912-6521457;县环境保护局0912-652175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912-652151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912-6521640。
吴堡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