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有烟煤、劣质煤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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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921141/2019-01501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09-20 14:41
名称 吴堡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有烟煤、劣质煤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城区空气质量和城市环境,保护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推进“五城联创”工作,加快“美丽吴堡、幸福吴堡”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吴堡县城区禁烧烟煤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开展有烟煤、劣质煤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东起黄河大桥,西至猴桥附近,南临黄河大道,北至龙凤山。

二、整治内容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整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各种有烟煤、劣质煤经营销售行为;严禁运输有烟煤、劣质煤等非达标煤炭进入城区销售或使用,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予以查扣处罚。

(二)严禁在整治范围内燃烧有烟煤,一律使用电、天然气、无烟煤、兰炭或其他清洁燃料。

(三)所有禁煤区内,燃煤居民用户只能使用清洁能源(燃气、电、无烟煤、神木兰炭等),有存量有烟煤的居民用户可将存量煤报宋家川街道办,届时将统一组织置换运送。政府将根据用户取暖面积,给予一定差价补助。

(四)主城区内除餐饮业可使用无烟煤或兰炭,其他所有商户不得使用煤炭作为燃料,必须使用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五)所有经营煤炭企业或个人必须到工业商贸局备案方可销售。禁煤区周边1公里范围内各煤炭经营户要自行清理关闭有烟煤、劣质煤经销场所,停止有烟煤、劣质煤经营活动,并于2019年10月1日前将存量有烟煤、劣质煤自行全部取缔清理;对自行取缔清理不到位和逾期不清理的,将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六)在煤炭经营违法行为案件查处中,对拒不配合调查、不接受处理、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当事人,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县政府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不定期督促检查,对整治工作不力、未能如期完成履职的部门及相关人员,移交县纪委监委进行问责处理。

(八)全县各部门单位及全体市民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抵制使用燃烧有烟煤、劣质煤,积极参与全县铁腕治污行动,为改善我们共同生活的家园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0912-6521755 0912-6521512

吴堡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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