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60921141/2018-02773 | 发布机构 | 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2-26 15:00 |
名称 | 2018年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序 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 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1 | 吴市监处字〔2018〕1号 | 经营超范围、超限量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吴堡县延安香茹面 | 经营的卤猪耳朵,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种类:罚款5000.00元。 依据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2 | 吴市监处字〔2018〕3号 | 经营超范围、超限量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吴堡县三星实业 有限公司三星大酒店 | 经营的卤猪排骨,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10号公告要求,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566.00元;2.罚款70000.00元;罚没款共计70566.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3 | 吴市监处字〔2018〕4号 | 经营超过使用 期限的化妆品案 | 吴堡县美姿日化 | 经营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 | 种类:1.没收曹芭泥芦荟胶等5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3.罚款600.00元;罚没款共计900.00元。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4 | 吴市监处字〔2018〕5号 | 经营超过使用 期限的化妆品案 | 吴堡县靓女人化妆城 | 经营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 | 种类:1.没收彩库时尚彩妆盒等6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3.罚款400.00元;罚没款共计600.00元。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5 | 吴市监处字〔2018〕8号 | 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 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 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吴堡县陕北汉纯粮酒坊 | 生产经营的白酒,经抽样检验,甲醇不符合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种类:1.没收“陕北汉清香型白酒45%vol 7箱;2.罚款20576.00元;3.没收违法所得8272.00元;罚没款共计28848.00元。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6 | 吴市监处字〔2018〕9号 | 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 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 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吴堡县黄河 二碛缘纯粮酒坊 | 生产经营的白酒,经抽样检验,甲醇不符合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种类:1.没收“纯粮清香型白酒46%vol 120千克;2.罚款16800.00元。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7 | 吴市监处字〔2018〕10号 | 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 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 吴堡县祥和 购物中心广场店 | 经营的红虾,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AOZ)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19.00元;2.罚款20000.00元;3.没收红虾3.5kg;罚没款共计20019.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