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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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921141/2018-01949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18-09-18 16:59
名称 吴堡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步伐,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全面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榆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榆林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榆林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榆政工信发〔2018〕58号)文件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要对已取消的保证资金,以及逾期未返还或超额收取的保证资金及时清退返还。

附件:吴堡县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吴堡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日



吴堡县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序号项目名称设立单位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返还时间
1投标保证金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投标保证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
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
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履约保证金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履约保证金不得
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根据招标文件或中合同具体要求执行。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
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
后退还。
3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国务院令 
第6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4政府采购招标履约保证金国务院令 
第6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5工资保证金人社部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2.《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11号)
3.《吴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吴政办发〔2017〕115号)
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审批立项时,到县劳动监察机构指定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并按照工程投资总额的0.5%-3%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缴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可持相关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向人社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经核实,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后返还。
6工作质量证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
通知》  (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由发承包方约定,从工程款中扣或者建筑企业自行缴纳。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由承包方申请,发包方接到申请后14日内对约定内容合适,如无异议,按约定返还保证金。
7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镜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30万元。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做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保证金。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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