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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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921141/2018-00568 发文字号 ​(陕榆吴)文罚字〔2018〕第F-000003号
发布机构 县文体广电局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18-04-04 发文日期 2018-04-04 16:35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榆吴)文罚字〔2018〕第F-000003号

当事人:王永刚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612730198705230016

住所(住址):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宋家川镇枣塌村11号

根据群众举报,2018年04月04日10时30分至2018年04月04日10时57分,吴堡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张探平(610829011)、田金哥(61082901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王永刚经营的位于吴堡县宋家川滨河路的“泰和酒楼”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在酒店内设立2个KTV包间,从2017年3月16日至案发当日一直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取缔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吴堡县人民政府或榆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文体广电局

2018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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