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烟酒市场价格提醒告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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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921141/2018-00308 发布机构 吴堡县物价局 发布日期 2018-02-11 08:55
名称 2018 年烟酒市场价格提醒告诫函

全县各烟酒生产流通企业、烟酒行业相关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为烟酒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

2018年春节将至,为防范节日期间烟酒价格异常波动,确保烟酒市场价格基本稳定,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依照《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为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经营者销售烟酒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标示商品价格等有关情况,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二、禁止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行为

根据《价格法》、《反垄断法》的要求,对烟酒生产流通企业、烟酒行业相关行业组织,其他为烟酒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的价格行为提出“三不准”:

一不准相互串通横向垄断。《价格法》第十四条明令禁止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类似问题,在反垄执法中被称之为横向垄断,同样是明令禁止的。《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禁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价格、限制商品生产销售数量、分割市场、联合抵制交易。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实施其他协同行为,都涉嫌违法。一旦被举报、被查实,策划者、组织者、召集者、参与者都可能受到严厉处罚。

二不准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此有明确要求。对于存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推动烟酒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因此对于价格变动,企业不要盲目炒作,不要过度渲染,一旦引发公众恐慌、市场紊乱,就会给本企业乃至全行业造成不利影响。

三不准价格欺诈。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价格欺诈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诱导交易、不标明价格附加条件和不履行价格承诺等。

三、对烟酒相关行业组织的要求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不得组织经营者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应当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价格秩序。行业组织要主动宣传国家法律政策,把此次提醒告诫的内容和要求传达到每一个会员。

各烟酒生产流通企业,烟酒行业相关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为烟酒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应树立诚信意识,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公平有序竞争,自觉道守价格法律法规、维护行业价格秩序。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烟酒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价格监督电话:0912-12358

吴堡县物价局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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