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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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921141/2018-00174 发布机构 县环保局 发布日期 2018-01-25 16:01
名称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

吴环查字〔2018〕1号

吴堡县鑫源汽修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612730610024649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镇石沙焉村高速路口 负责人:马奇军

我局于2018年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汽修厂烤漆房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烤漆房 )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8年 1 月 9 日起至2018年 2 月 9 日 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9日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

吴环查字〔2018〕2号

吴堡县创新汽车钣金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829MA703J9K9H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镇柏树坪村 负责人:薛增飞

我局于2018年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汽修厂烤漆房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烤漆房 )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8年 1 月 9 日起至2018年 2 月 9 日 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9日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

吴环查字〔2018〕3号

吴堡县候耀大众汽车修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镇柏树坪村 负责人:王爱军

我局于2018年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汽修厂烤漆房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烤漆房 )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8年 1 月 9 日起至2018年 2 月 9 日 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9日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

吴环查字〔2018〕4号

吴堡县鑫达汽车修理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92610829MA708Q2072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镇柏树坪村 负责人:杨小峰

我局于2018年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烤漆房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进行营业活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烤漆房 )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8年 1 月 9 日起至2018年 2 月 9 日 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9日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

吴环查字〔2018〕5号

吴堡县阳光进口小轿车修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829MA703RHJ3X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镇畜牧局楼下 负责人:薛彩莲

我局于2018年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汽修厂烤漆房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烤漆房 )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8年 1 月 10 日起至2018年 2 月 10 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0日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

吴环查字〔2018〕6号

吴堡县张师汽车修理:

营业执照注册号:612730610024317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镇柏树坪村 负责人:张子文

我局于2018年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汽修厂烤漆房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烤漆房 )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8年 1 月 10 日起至2018年 2 月 10 日 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0日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

吴环查字〔2018〕7号

庆达汽修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612730610013270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镇柏树坪村 负责人:辛建峰

我局于2018年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烤漆房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进行营业活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烤漆房 )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8年1月9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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