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60921141/2018-00173 | 发布机构 | 县环保局 | 发布日期 | 2018-01-25 16:03 |
名称 |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8〕1号
吴堡县鑫源汽修厂:
组织机构代码证:612730610024649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镇石沙焉村高速路口 负责人:马奇军
我局于2018年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汽修厂烤漆房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烤漆活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9日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8〕2号
吴堡县创新汽车钣金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829MA703J9K9H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镇柏树坪村 负责人:薛增飞
我局于2018年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汽修厂烤漆房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烤漆活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9日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8〕3号
吴堡县候耀大众汽车修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镇柏树坪村 负责人:王爱军
我局于2018年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汽修厂烤漆房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烤漆活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9日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8〕4号
吴堡县鑫达汽车修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829MA708Q2072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镇柏树坪村 负责人:杨小峰
我局于2018年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烤漆房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进行营业活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0日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8〕5号
吴堡县阳光进口小轿车修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829MA703RHJ3X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镇畜牧局楼下 负责人:薛彩莲
我局于2018年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汽修厂烤漆房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烤漆活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0日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8〕6号
吴堡县张师汽车修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2730610024317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镇柏树坪村 负责人:张子文
我局于2018年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汽修厂烤漆房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烤漆活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0日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8〕7号
庆达汽修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612730610013270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镇柏树坪村 负责人:辛建峰
我局于2018年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烤漆房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进行营业活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