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环境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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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921141/2017-02553 发布机构 县环保局 发布日期 2017-11-13 17:16
名称 2017年环境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依据省市相关要求,现将我县2017年环境行政处罚情况予以公示。详情见附件。

附件一 2017查封扣押情况

附件二 2017行政处罚情况

附件三 2017责令改正情况

附件四 2017责令停产情况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4日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吴环查(扣)字2017〔1〕号

吴堡县高鹏能源化工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吴堡县辛家沟镇高家庄村  负责人:薛锦兆

我局于2017年6月22日、7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6年1月21日我局对吴堡县高鹏能源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吴政环罚字〔2016〕1号),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停止生产;2016年10月28日吴堡县人民政府对其予以关闭处理(吴政函〔2016〕53号)。我局环境监察人员2017年6月22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蒸汽锅炉和煤气发生炉正在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相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发电机1台,锅炉1台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地址),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堡县人民政府或者吴堡县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吴环查(扣)字〔2017〕2号

祥泰宾馆: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镇柏树坪村  负责人:赵建军

我局于2017年8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锅炉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锅炉3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7年8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堡县人民政府或者吴堡县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吴环查(扣)字〔2017〕3号

吴堡县明杰蚕桑专业合作社:

营业执照注册号:936108295835329055

地址:吴堡县寇家塬镇车家塬村  负责人:刘明杰

我局于2017年8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合作社锅炉在无除尘装置条件下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锅炉1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堡县人民政府或者吴堡县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政环罚〔2017〕1号

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81069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鲁润江

我局于2017年4月26日对你单位307国道吴堡黄河大桥及引线工程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该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废水、废渣等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施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吴

政环罚告字〔2017〕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榆阳区支行营业厅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 账号:261009501120053016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堡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政环罚〔2017〕2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天然气及区域勘探项目组:

组织机构代码证:71359455-8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长庆兴隆圆小区  法定代表人:蔺宏斌

我局于2017年6月20日对你公司吴堡境内米101天然气勘探井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该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提交,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吴

政环罚告字〔2017〕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榆阳区支行营业厅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

账号:261009501120053016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堡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公司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政环罚〔2017〕3号

江汉油田科瑞德石油工程技术(武汉)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429005000022423

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卓丹

我局于2017年8月23日对你公司江汉科瑞德40101钻井队吴堡境内米101天然气勘探井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该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未在我局备案。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吴

政环罚告字〔2017〕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榆阳区支行营业厅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

账号:261009501120053016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堡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公司强制执行。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7〕1号

吴堡冀东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5933288522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镇王家川村  法定代表人:张斌

我局于2017年4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未建成并通过有效性审核,于2017年3月19日-26日进行生产单机调试。

2.你单位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未搬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5月1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与2017年5月1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7〕2号

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81069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鲁润江

我局于2017年4月26日对你单位307国道吴堡黄河大桥及引线工程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该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废水、废渣等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施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6月3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7〕3号

长庆油田分公司天然气及区域勘探项目组:

组织机构代码证:71359455-8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长庆兴隆圆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华

我局于2017年6月20日对你公司吴堡境内米101天然气勘探井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该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提交,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7〕4号

榆林恒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镇高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2017年8月6日对你单位吴堡县宋家川镇高家庄村处沥青拌合站进行了调查,发现该拌合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沥青拌合站沥青罐中冒黑烟,超过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于2017年8月13日前增设除尘设施,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责改字〔2017〕5号

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360100210010678

地址: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277号(第5层)  法定代表人:谢伟

我局于2017年7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在施工的G307吴堡至绥德改建工程第LJ2标段部分路段扬尘大,且有石头、弃土乱堆乱倒现象等。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于一个月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整改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堡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吴政环责停字〔2017〕1号

吴堡冀东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5933288522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镇王家川村  法定代表人:张斌

我局于2017年4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未建成并通过有效性审核,于2017年3月19日-26日进行单机调试。

2.你单位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未搬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等。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堡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吴政环责停字〔2017〕2号

陕西卓越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吴堡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8476584-7

地址:吴堡县辛家沟镇贾家山村  法定代表人:曹翠珍

我局于2017年7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产生的部分污水顺着厂区北侧排污管道排入厂区东北侧的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堡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吴政环责停字〔2017〕3号

吴堡县秦晋商贸有限公司商混站:

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061924864G

地址:榆林市吴堡县宋家川镇任家山村  法定代表人:宋亮生

我局于2017年5月19日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整改决定通知,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

你公司堆放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也未设置严密围挡,未建防风抑尘网,上料口未密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产整改,并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堡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吴政环责停字〔2017〕4号

陕西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堡砼搅拌站:

社会信用代码:612730200000193

地址:榆林市吴堡县宋家川镇石沙焉村  法定代表人:张廷喜

我局于2017年5月19日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整改决定通知,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

你公司仓储原料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产整改,并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堡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吴政环责停字〔2017〕5号

吴堡县三星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搅拌站:

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593329206E

地址:榆林市吴堡县宋家川镇王家川村  法定代表人:宋辉辉

我局于2017年5月19日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整改决定通知,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

你公司露天堆放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也未设置严密围挡,未建防风抑尘网,无进出车辆冲洗措施,无洗罐废水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产整改,并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堡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吴政环责停字〔2017〕6号

吴堡县绍建商砼站:

社会信用代码:9160829555678181W

地址:榆林市吴堡县宋家川镇致富路  法定代表人:郭艳兵

我局于2017年5月19日对你公司作出限期整改决定通知,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

你公司露天堆放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上料口未封闭,未建防风抑尘网,存放洗罐废水坑未采取防渗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产整改,并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堡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吴政环责停字〔2017〕7号

祥泰宾馆: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镇柏树坪村   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2017年8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锅炉冒黑烟,超过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堡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吴政环责停字〔2017〕8号

吴堡县明杰蚕桑专业合作社:

社会信用代码:936108295835329055

地址:吴堡县寇家塬镇车家塬村  法定代表人:刘明杰

我局于2017年8月3日对你合作社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正在运行,无环评文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产整改,并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堡县人民政府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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