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公安局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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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921141/2017-00069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17-01-13 11:18
名称 吴堡县公安局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详细说明

为全面解决我县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确保每位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吴堡县公安局决定从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3月底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百日专项行动”。请吴堡籍无户人员主动到辖区派出所申请登记,以便依法、及时为无户人员解决户口问题。

(一)依法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依法为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依法为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依法为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登记户口。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依法为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依法为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依法为《释放证明》《退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材料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遗失《释放证明》《退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材料,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凭补发的证件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八)依法为长期外出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因长期外出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在原户口注销(漏登)地查找户籍档案,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漏登)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九)依法为父母无户口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因父母无户口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当父母去世或无法寻找时,凭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的调查核实材料,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合法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十)依法为我县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我市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市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十一)依法为我县公民收留的痴、呆、傻等无户人员登记户口。痴、呆、傻等不能正常表达意愿的无户人员流浪到我市,被我市公民收留的,凭收留人的申请,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采集DNA血样在《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应用系统》进行比对后,在收留人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十二)依法为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在助产机构外出生、查找不到母亲下落的非婚生育子女,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说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在其父亲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十三)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吴堡县公安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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