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环境保护局2015年行政处罚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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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921141/2016-02867 发文字号 吴政环改字〔2015〕1号
发布机构 县环保局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2015年行政处罚情况公告
成文日期 2016-12-13 发文日期 2016-12-13 20:25

依据中央环保督察组要求,现将我县2015年环境行政处罚情况予以公示。

详情见附件。

附件一 2015责令改正情况

附件二 2015行政处罚情况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3日

附件一 2015责令改正情况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5〕1号

前王家山白灰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慧园

地址:宋家川镇前王家山白灰厂

本机关于2015年3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新建白灰厂,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项目投入生产。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补办环评手续及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本机关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同时,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 〔2015〕2号

吴堡县民康食品股份合作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2730000000037  法定代表人:薛小平

地址: 吴堡县宋家川镇柏树坪村

你公司生猪屠宰生产线未建成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责令你公司于 2015 年6月15日之前,建成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投入使用。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5〕3号

吴堡县高鹏能源化工制品有限公司:

法人:高鹏

地址:吴堡县辛家沟镇高家庄村

本机关于2015年 4月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在吴堡县辛家沟镇高家庄村(原吴堡县伟鹏高科再生能源加工厂5000吨/年点火油及沥青加工与利用项目),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情况下,进行项目建设。

有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并于2015年7月30日前补办环评手续。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如拒不停止建设,我局将移送案件到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拘留措施。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28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5〕4号

吴堡高新医院 :

组织机构代码:77695757-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军平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镇河滨路

本机关于2015年4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成医疗卫生设施并投入使用。

有 现场检查笔录,视频资料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于2015年 9月 15日之前补办环评手续,建成污染防治设施,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并于2015年9月1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拘留措施。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28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5〕5号

吴堡同仁医院 :

组织机构代码:3055961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柳锋清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镇河滨路

本机关于2015年 4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成医疗卫生设施并投入使用。

有 现场检查笔录,视频资料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于2015年 9月 15日之前补办环评手续,建成污染防治设施,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并于2015年9月1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拘留措施。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28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5〕6号

吴堡县乾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济鹏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镇柏树坪村油脂厂后沟

本机关于2015年1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建成七层居民住宅楼一栋;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2015年4月15日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于2015年4月15日之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本机关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五年一月九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5〕7号

吴堡县秦晋商贸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273010000012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探生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宋家川镇河滨路

本机关于2015年4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完成万通大厦2号基础及地下三层建设。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2015年5月30日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于2015年5月30日之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本机关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五年四月九日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5〕8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吴堡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270050000114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宏辉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镇一街

本机关于2015年5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吴堡县宋家川镇白家沟新建4G移动通信基站一座,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有现场检查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止该4G移动通信基站建设,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补办环评手续,环评未批复和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前不得投入运行。

本机关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拒不执行本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继续建设或者将其投入使用,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二O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5〕9号

王小伟沙石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小伟地址:吴堡县宋家川镇焉底村

本机关于2015年8月4日对你厂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沙石厂,并投入运行;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厂立即停止建设及生产行为。

本机关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停止建设和生产,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厂主要负责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5〕10号

吴堡县武荣蚕桑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弓建利地址:吴堡县寇家塬镇冯家塬村

本机关于2015年7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成蚕丝生产线一条,且投入生产;

有现场检查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已投产的行为适用法律的复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3]174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手续。

本机关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执行本决定,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5〕11号

吴堡县乾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273010000080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济鹏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宋家川镇建材路

本机关于2015年6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完成惠民家园3、4号楼主体工程建设。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2015年7月30日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于2015年7月30日之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本机关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2015〕12号

吴堡县高鹏能源化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鹏

地址: 吴堡县辛家沟镇高家庄村

本机关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新建年产5万吨高等级重交沥青生产线一条并投入生产。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责令你(单位)于2016年 1月 3 日之前停止建设、停止生产,并于2016年1月 5 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本机关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如拒不停止建设及生产,我局将移送案件到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拘留措施。

2015年12月31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5〕13 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榆林销售分公司吴堡红旗加油站:

营业执照注册号:612730200000370

负责人:白政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镇石沙墕村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5年9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有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责令你(单位)于2015年12 月 15 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于2015年12月1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我局将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12月9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5〕14 号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榆林吴堡石油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7783791-3

负责人: 霍建峰

地址: 吴堡县宋家川镇王家川村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5年9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有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责令你(单位)于2015年12 月 15 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于2015年12月1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我局将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12月9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5〕15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榆林销售分公司吴堡黄河加油站:

营业执照注册号:6127300200000055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镇建材路73号   负责人:白卫新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28日对你站进行了检查,发现你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责令你站于2015年12月15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于2015年12月1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我局将对你站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我局将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9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5〕16号

吴堡县明杰蚕桑专业合作社:

营业执照注册号:612730NA000002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明杰

地址:吴堡县寇家塬镇车家塬村

本机关于2015年11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有现场检查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于2015年12月5日前停止建设并限期补办手续,并于2015年12月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本机关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停止生产,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二 2015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政环罚字 〔2015〕1号

前王家山白灰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慧园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镇前王家山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5年3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白灰厂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投入生产。

有现场检查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3月3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七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行为;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

限你厂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榆阳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

账号:261009501120053016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吴堡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二O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政环罚字〔2015〕2号

吴堡县宏盛建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卫军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镇任家山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主体工程已经投入使用。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本机关于2015年4月21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榆阳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

账号:261009501120053016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吴堡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日连续计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如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自处罚决定下达之日次日起,按照本处罚数额连续处罚。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二O一五年五月五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政环罚字 〔2015〕3号

吴堡县乾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济鹏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镇柏树坪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5年5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拒绝排污申报登记。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4月29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榆阳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

账号:261009501120053016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吴堡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日连续计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如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自处罚决定到期之日次日起,按照本处罚数额连续处罚。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二O一五年五月七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政环罚字 〔2015〕4号

吴堡冀东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273010000175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斌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镇王家川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5年4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成年产100万吨/年水泥生产线项目并投入生产。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4月1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吴政环告字 〔2015〕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榆阳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

账号:261009501120053016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吴堡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日连续计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如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自处罚决定到期之日次日起,按照本处罚数额连续处罚。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政环罚字 〔2015〕5号

吴堡县秦晋商贸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273010000012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探生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宋家川镇河滨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5年4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完成万通大厦2号基础及地下三层建设。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4月9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榆阳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

账号:261009501120053016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吴堡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日连续计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如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自处罚决定到期之日次日起,按照本处罚数额连续处罚。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二O一五年五月七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政环罚字 〔2015〕6号

吴堡县叶家园沟一条龙砖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润兵

地址:吴堡县岔上镇叶家园沟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5年7月16日、8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及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烟尘排放超标;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8月13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厂限期治理(限于2015年11月13日前完成治理)。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榆阳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

账号:261009501120053016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吴堡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日连续计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如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自处罚决定到期之日次日起,按照本处罚数额连续处罚。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政环罚字〔2015〕7号

吴堡县乾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61273010000012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济鹏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宋家川镇建材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5年6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完成惠民家园3、4号楼主体工程建设。

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6月1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榆阳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

账号:261009501120053016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吴堡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日连续计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如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自处罚决定到期之日次日起,按照本处罚数额连续处罚。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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