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20年8月15日-12月15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查封决定书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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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921141/2020-02666 发布机构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 2020-12-15 16:03
名称 关于对2020年8月15日-12月15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查封决定书的公示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对2020年8月15日-12月15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查封决定书的公示

为让公众更多的了解、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现将吴堡县环境保护局2020年8月15日-12月15日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吴堡县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予以公示。其中,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件,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件,吴堡县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1件。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涉及行业及数量分别为:加油站1家共2件。详见附件1(1-1至1-2)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及行业及数量分别为:加油站1家共1件。详见附件2(2-1)

三、查封决定书

涉及行业及数量分别为:加油站1家共1件。详见附件3(3-1)


附件:吴堡县环境保护局执法文书公示附件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2月15日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执法文书公示附件目录

附件1: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1-1吴堡县飞龙加油站K吴堡改〔202011号

1-2吴堡县飞龙加油站K吴堡改〔202012号

附件2: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1吴堡县飞龙加油站K吴堡202010号

附件3:吴堡县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

3-1吴堡县飞龙加油站K吴堡20201号


附件1

1-1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K吴堡环责改〔2020〕11号

吴堡县飞龙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829L047619506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办石沙焉                   法人:马忠华

我局于2020年10月22日对你站在吴堡县宋家川街道石沙焉实施的洗车店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洗车店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洗车店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加油站实施的洗车店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造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你加油站的洗车店立即停止运行,按照要求积极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站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你站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站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中透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K吴堡环责改〔2020〕12号

吴堡县飞龙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829L047619506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办石沙焉             法人:马忠华

我局于2020年10月22日对你站在吴堡县宋家川街道石沙焉实施的洗车店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洗车店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加油站实施的洗车店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排放的设施、设备”的规定,责令你加油站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报告我局。

你加油站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加油站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2

2-1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吴堡环罚〔2020〕10号

吴堡县飞龙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829L047619506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办石沙焉              法人:马忠华

我局于2020年10月22日对你站在吴堡县宋家川街道石沙焉实施的洗车店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洗车店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洗车店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加油站实施的洗车店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你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10091711900212046

你加油站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执行该处罚,我局将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3

3-1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

陕K吴堡环查〔2020〕1号

吴堡县飞龙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829L047619506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办石沙焉                             法人:马忠华

我局于2020年10月22日对你站在吴堡县宋家川街道石沙焉实施的洗车店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洗车店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加油站实施的洗车店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排放的设施、设备”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选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本机关决定对你加油站实施的洗车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22日止)。查封的洗车设备等设施存放于你加油站,在此期间你加油站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加油站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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