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60921141/2020-01811 | 发布机构 |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 发布日期 | 2020-08-20 17:06 |
名称 |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店小二饭店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
为让公众更多的了解、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现将吴堡县店小二饭店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示。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涉及行业及数量分别为:餐饮1家共1件。详见附件1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餐饮1家共1件。详见附件2
附件:1.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K吴堡环责改〔2020〕10号
吴堡县店小二饭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829MA7091KB9M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办滨河路 法人:张强强
我局于2020年7月9日对吴堡县店小二饭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饭店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饭店烧烤车不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备。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饭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责令你饭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2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K吴堡环罚〔2020〕9号
吴堡县店小二饭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829MA7091KB9M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街道办滨河路 法人:张强强
我局于2020年7月9日对吴堡县店小二饭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饭店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饭店烧烤车不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备。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饭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饭店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2610091711900212046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执行该处罚,我局将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