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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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921141/2019-01838 发布机构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 2019-11-13 14:47
名称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9〕80号

吴堡县龙凤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L04753571B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宋家川镇王家川村                                  投资人:董探武

我局于2019年10月23日对你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加油站燃煤锅炉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并投入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 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 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 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责令你加油站立即整改上述违法行为。

你加油站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加油站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1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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