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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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60921141/2019-01739 发布机构 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 2019-11-04 08:05
名称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9〕70号

吴堡县彦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5556911087

地址: 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宋家川镇张家墕村                            法人:宋彦民

我局于2019年8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在从事生产活动中,原料未覆盖,搅拌机露天上料未安装除尘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于7日内将整改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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