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恢复窄屏
索引号 0160921141/2019-01738 发布机构 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 2019-11-04 08:05
名称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9〕73号

吴堡县善德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9L01390365P

地址:吴堡县宋家川镇柏树坪村                                      法人:李善德

我局于2019年9月6日对你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加油站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责令你加油站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0月23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