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60921141/2019-01530 | 发布机构 | 县环境保护局 | 发布日期 | 2019-09-24 18:24 |
名称 |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政环改字〔2019〕59号
丁安虎:
身份证号码:612730196605081317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丁家湾乡郭家焉村29号
我局于2019年9月2日对你在吴堡县二碛实施的临时拌合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吴堡县二碛实施的临时拌合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推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吴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吴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堡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9月18日